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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8-22 作者: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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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三月三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总则 二、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三、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 五、会议制度 六、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七、公文办理制度 八、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九、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一、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宁波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或领导。 二、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 (六)领导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七)改变或撤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不适当的决定。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兵役等行政工作。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办理国务院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十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不在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十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七)副市长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或受市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汇报。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八)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四、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 (十九)主任、局长等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 (二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十一)正确贯彻落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和批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或镇、街道的,应主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五、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镇长(街道办主任)会议、经济分析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等。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1.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研究、部署和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会议出席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领导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市工商联、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及市政府法律顾问、经济顾问和招商引资顾问参加。 (二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1.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3)研究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4)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草案; (6)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会议出席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出席,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办、局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领导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的负责人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二十六)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 1.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有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市政府重要工作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的急需议定的事项; (6)听取市政府领导赴外地学习考察的重要情况汇报; (7)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会议出席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出席,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十七)市长碰头会议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1.主要任务 交流阶段性工作,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安排。 2.会议出席人员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出席,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1.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或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3)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4)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5)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2.会议出席人员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受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委托的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二十九)镇长(街道办主任)会议 镇长(街道办主任)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1.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精神; (2)通报全市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3)听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汇报,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镇长、街道办主任的意见。 2.会议出席人员 镇长(街道办主任)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人参加。 (三十)市政府经济分析会议 市政府经济分析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1.主要任务 分析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经济形势,交流情况,研究政策措施。 2.会议出席人员 市政府经济分析会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研究镇、街道经济情况的会议,有关镇长和街道办主任参加。 (三十一)市政府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1.主要任务 部署市政府专项性重要工作。 2.会议出席人员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根据需要出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议要求参加。 3.会议组织程序 (1)市政府工作会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2)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承办。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决策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研究讨论,必要的要及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的意见,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公开向群众征求意见。 (三十三)市政府各类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确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参加会议的各单位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准备好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日,一式30份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需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根据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协调会。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讨论研究。要提倡开短会,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发表意见应简明扼要,观点清晰。要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立即退还给会议工作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如需报道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新闻报道稿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关。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六、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三十四)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工作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5.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和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 6.市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7.市政府领导在部门汇报、下乡调研、检查工作时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的事项; 8.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十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事项的提出。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的督查事项,要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时间要求。 2.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说明情况。 3.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适时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直接督办,必要时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4.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将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定期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5.督查事项的责任追究。承办单位对市政府督查事项未按时办结的,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有关情况,确因主观不努力或不作为而影响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应视情提出立案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或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三十六)政务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有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公文办理制度 (三十七)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程序。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或市政府领导意见确定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职能部门代拟或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起草,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稿,由相关科室负责进入文件审批流程。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求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全市性的重大工作措施,需要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三十九)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牵头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批。对重大事项或经牵头部门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要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当符合《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规范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应作退文处理。 (四十一)市政府对按规范上报的文件,一般应在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复;市政府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市政府领导在下乡调研、检查工作时,各部门或镇、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 (四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四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如内容单一的下行文,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签发。 (四十四)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要适应政府信息化的形势,积极推行电子公文和无纸化办公,逐步实施公文网上传输和处理。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或其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制订发布的文件宜于公开的,也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四十六)宁波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1.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宁波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应及时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市政府领导阅示,并复市政府督查室备存。 2.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转达给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催办和向上反馈工作。 3.宁波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一律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反馈。上报前送市政府原批办领导审定。 4.上报材料应主送上级原批示领导,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并复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5.宁波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反馈。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限反馈。 (四十七)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的办理 1.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领导批示的登记、督办和反馈工作。 2.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作出反馈。重要批示件要以书面形式反馈。 3.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的指示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呈报市政府领导。 (四十八)在办理各级领导批示件过程中,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办理落实工作,按期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反馈。 九、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一项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五十)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每年要有不少于两个月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跟踪把握工作中的发展动态。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五十二)市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要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集座谈等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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