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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10-06 发布机构:奉化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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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奉政发(2008)38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停止征收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我局将退还已缴纳08年8月1日以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现将有关退费事项公告如下: 1、退费对象:已预先缴纳2008年8月1日以后管理费的个体工商户。 2、退费时间:2008年10月6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退费。 3、退费方法:个体工商户凭工商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原件、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到辖区工商所办理退费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 2008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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