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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6-01 作者: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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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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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政发〔2006〕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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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奉化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签发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机关)起草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出发,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效能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统一、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发、报送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主管部门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有紧密联系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起草单位为主组织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如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具体措施、办法、办事程序; (五)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责任;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 行政许可事项; (二) 行政处罚事项; (三) 行政强制措施; (四) 行政收费事项; (五) 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办法、程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章 审查、决定、签发和备案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先报送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下列材料应当与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 (一)起草说明; (二)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及主要参考资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报送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负责报送。 第十五条 市法制办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可行性或者适当性存在问题的,也可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本市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市法制办原则上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 第十七条 未经市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正式稿,经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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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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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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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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