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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01   作者:系统管理员  
关于印发奉化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奉政发〔2006〕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奉化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在全市上下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扎实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在本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具有参加行政诉讼资格的行政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各行政主体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市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各行政机关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每年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外,还应组织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单位的行政首长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出庭应诉。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参加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之外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其他未亲自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并应建立内部科学合理的应诉责任机制。
第十条 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应诉单位应将有关诉讼文书复印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应认真做好应诉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应维护好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导致所涉案件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按照《奉化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奉政发〔2005〕90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与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具体办法在每年的考核办法中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
  市府办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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