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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14   作者:系统管理员  

关于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 文件
                             宁波市公安局

                            甬人才〔2005〕8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公安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级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在甬部、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一年一度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已经开始,为确保毕业生顺利报到,圆满完成今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及人事代理服务

    (一)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是毕业生接收报到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接收、移交和保管工作。对已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整理登记,并逐步实行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公布。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其档案移交给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             

    (二)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已转到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尚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对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帮助其办理报到、户口迁移、档案转交等手续。择业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

    (三)到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我市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并协助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档案转交等手续。对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志愿者,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并在服务期满后的两年待就业期内继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四)到农村或非公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将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

    二、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

    (五)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两年择业期内,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毕业生户口、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派遣手续。

    (六)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前调整就业单位的,必须经原
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凭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和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由原就业单位和接收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直接签署调整意见。

    (七)毕业生到就业单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后,需调整工作单位的,一律按正常流动办理。其中,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后调整到企业工作的,直接与调整后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录用或流动政策规定办理。

    (八)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调整到宁波市外就业的,由毕业生原就业地或户口、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接收地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三、统一毕业生报到及落户办法

    (九)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签署改派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在15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实行见习期,也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均计入合同期限内。

    (十)毕业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学校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应当在当年12月凭就业报到证和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及未就业登记。

    (十一)首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回原籍毕业生直接凭户口迁移证予以落户。

    (十二)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三)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四)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具体落户办法按宁波市公安局(甬公户〔1999〕227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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