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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9-06 作者: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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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人均超过当地月保障标准8倍的;(二)故意辞职又无再就业意向,家庭中有成年人和不到退休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参加就业培训、一年内二次以上拒绝有关方面提供的就业机会,不愿自食其力的;(三)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活资源的;(四)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而拒不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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