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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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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6-06 作者: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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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件; (二)申购票种与经营业务范围相符; (三)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对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货物(国有粮食企业除外)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的处理,出具相应的通知书; (三)实施机关对作出受理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五)将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 (六)期限: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情况说明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情况说明》: 3.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九、相关申请文书式样 (一)《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情况说明表》 (二)《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情况说明》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对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货物(国有粮食企业除外)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1.新办的商贸企业,首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 2.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 (四)在辅导期(暂认定期间),小型商贸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五)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经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对确实需要且没有虚开专用发票记录的予以批准。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及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实施; (二)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不含稽查局)实施。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的处理,出具相应的通知书; (三)实施机关对作出受理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将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 (六)期限: 1.对申请使用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对被许可为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有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协议等)。 九、相关申请文书式样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 (二)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代为建帐有实际困难。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不含稽查局)。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的处理,出具相应的通知书; (三)实施机关对作出受理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将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 (六)期限: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代为建帐有实际困难,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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