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个性化定制 | 市民 | 企业界 | 投资者 | 旅游者 |  
综合经济
社会事业
公安司法
城市建设
其他
标题:
栏目: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综合经济>>财政金融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6-06   作者: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所的审批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事务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所在的市、县(市)以外的地区
  (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从事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分所名称统一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称谓。
  第五条 本省事务所到外省设立分所,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
  法》有关规定执行。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所,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所,其本所(不含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事务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事务所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5人以上;
  3.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加职业风险金在400万元以上(参加职业保
  险的其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4.事务所上年度的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5.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声誉,在以往3年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性惩戒。
  第七条 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5名以上;
  2.在前两年必须由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出资人担任分所的负责人;
  3.有1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 事务所设立分所由省财政厅审批,其报批程序为:事务所向分所所在地的市级
  财政部门提供申请设立的有关材料,市级财政部门经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
  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最终审查申报材料,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
  准,对于不批准的,省财政厅以书面形式通知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报告;
  2.事务所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及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分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其中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
  6.分所办公场所证明;
  7.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
  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分所的负责人由事务所任命或聘任,并报当地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跨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接受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总所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分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1.设立后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
  2.挂靠或变相挂靠于其它单位;
  3.业务收入定额承包或分成;
  4.其它违反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分所,其事务所或者分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应在1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因客观原因1年后未能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向
  省财政厅提出延期1年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延期1年。
  第十四条 原已批准设立的分所(除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外)或按本办法新设立
  的分所,日后其事务所或分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应当暂停经营业务,达到条件可恢
  复经营活动。分所暂停或恢复经营活动,均由事务所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
  案。分所停业1年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立审批程序,申请办
  理分所撤销或注销手续。事务所不按规定报请撤销手续的,当地财政部门可直接报省财政厅
  予以撤销。当地财政部门不按规定申报的,省财政厅可以直接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分所违反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对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省财政厅对事务所的行
  政处罚,适用于事务所的分所。
  第十六条 事务所依法终止时,其分所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事务所经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点、代理记账点不得承接、承办注册会计
  师法定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海县政府门户网站 奉化市门户网站 宁波海事法院网站
宁波市公安局外网 宁波政协网站 宁波市侨办网站
宁波江东检察院网站 宁波市信访局网站 宁波市计算机协会网站
宁波统战部网站 人间弥勒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 宁波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网站 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奉化人大网 宁波市监察局网站 宁波市委组织部干部学习网
宁波市国资委网站 宁波市农机局网站 宁波司法局网站
宁波体育局网站 鄞州卫生局 宁波市机关党建
宁波法制办 宁波口岸办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版权申明 | 联系我们
本站网址:[www.fh.gov.cn][www.zjfenghua.gov.cn] 通用网址:[奉化][浙江奉化] 中文网址:www.奉化.cn
奉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05017480号
主办: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奉化市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金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