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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7-06-06   作者:系统管理员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规定,余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对农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林地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登记对象:依法拥有农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下简称土地登记申请者),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二、申请登记期限:申请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底,应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余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

       三、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二)土地登记申请者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其他有关资料。委托其他人办理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者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后,应协助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权属调查,并按规定出席本宗地和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点的指认签名或盖章;未按规定出席指界的将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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