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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6-07   作者:系统管理员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彻底改变我市敬老院普遍存在的规模小、床位少、设施差、管理落后、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低的现状,现就加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理顺五保对象供养关系,建立健全五保对象供养制度,确保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敬老院基本达到省定建设标准(详见附件);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90%。
  二、主要任务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我市作为该项工作的全省首批试点县(市)之一,必须抓紧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严格工作规范和程序。各镇(街道)要抓紧对本辖区内的五保对象人数、生活情况、集中供养意愿等作一次调查。要严格执行各级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进一步理清五保对象供养合同,对一些条款不规范、责任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的,要重新签订。要严格五保供养申报程序,今后五保对象供养要做到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要遵照权利与义务均衡的原则,积极做好五保户财产处理工作,对五保供养协议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在年满16周岁停止五保供养后,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对年满16周岁的在校读书或因病、残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对象要继续实行供养。
  (二)统筹安排落实供养经费。根据我市五保对象供养实施细则要求,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由镇(街道)、村(居委)承担,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落实各项低保政策。五保对象供养专项资金要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要适当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要鼓励敬老院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院办经济,增强其“以副养院”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快敬老院基础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敬老院基础建设,对初具规模但集中供养床位数仍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扩建;对房屋虽可维持但设施破旧的利用原地进行修建;对规模小、设施差、房屋破旧的进行新建或利用其他闲置房进行改建;对临近城区的合建中心城区敬老院。新建、扩建、改建的敬老院床位数一般不少于50张。今后敬老院的建设,要把“光荣院”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确保孤寡优抚对象入院供养;要破除属地建院的观念,实行多镇(街道)合办,做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规模开发、资源整合,并分期分步加以实施,努力使敬老院成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寡优抚对象和社会老人融休养、休闲、医疗、保健、娱乐活动于一体的农村老年福利事业主阵地。为鼓励各镇(街道)加快敬老院建设,市财政将按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
  (四)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浙政发〔1998〕6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慈政〔1998〕5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福利事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敬老院建设,鼓励私人投资兴办敬老院、养老院等福利设施,允许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敬老院建设,实现多渠道兴办、多形式供养,努力推进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并确保管理体制逐步朝着政府调控、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方向健康发展。
  (五)积极探索院户委托供养形式。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凡愿意参加集中供养的,都要有计划地纳入集中供养范围。要坚持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对一些不愿意或不适合集中供养的对象,可采取签订寄养协议、院户挂钩等各种形式落实供养措施。凡签订院户寄养协议,并在管理、服务等方面措施达到要求的,可视作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一旦愿意集中供养或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要立刻办理集中供养手续。
  (六)加强敬老院管理队伍建设。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敬老院管理的指导力度,按照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服务、管理、设施、设备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要加强敬老院班子建设,特别要配强配好院长,院长的聘任要征求市民政局的意见,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一些业务素质低和已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解聘;要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各镇(街道)下属机构(部门)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同时要解决好养老和医疗保障等问题,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三、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关心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问题,按照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的要求,切实做好集中供养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五保对象供养条例》,加强对本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市里把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省定敬老院建设标准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省定敬老院建设标准

  一、建筑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二、环境设施:敬老院通水、通电、通车、通电话。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院舍内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院内绿化覆盖面积占生活区空地60%以上。
  三、住房条件:供养人员以两人一间为主,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新建敬老院住房内要有卫生设施;住房内日常生活物品齐全;住房宽敞明亮、卫生整洁、通风、干燥、无异味、无事故隐患。
  四、厨房设备:日常厨房炊具齐全,配有冰箱(柜)、电(换气)扇;食堂场地宽敞,可同时容纳全部供养对象就餐、有统一的就餐桌椅、碗柜。
  五、康乐设施:敬老院配有娱乐场所、阅览室、医务室、浴室、储存室(仓库)等设施。
  六、人员配备:一般按1:5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配有专职院长、专(兼)职财会人员、专(兼)职医务人员,专职炊事员、服务员。建立有院领导、工作人员、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中供养人员应达50%以上)。
  七、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布;运用信息化管理,将集中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以及寄养人员的有关情况及生活、卫生医疗、健康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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