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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6-07   作者:系统管理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依法治国方略,围绕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标本兼治、治建并举”的方针,以 “民主法治示范村” 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民主制度,加强法治,理顺关系,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为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可靠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到2005年,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是: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民主不断扩大,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村级各组织之间职责明确,关系协调;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大农民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民主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的局面得到巩固和发展。在全市行政村(包括参照行政村管理的居委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培育15个以上宁波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和80个以上本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形成良好的农村民主法治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要求是: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强化民主监督力度。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都要按照这个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真正让群众当家作主。
  1、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都要按期实行民主选举,选举工作要严格执行党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意,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定有理想,发展经济有本领,处事公道有威信,遇到困难有办法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
2、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通过民主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发放村民意见卡、设立村民议事室等形式,进一步扩大村民对村务决策的参与权,使村务决策成为集中民智的过程,使决策结果更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严格执行党员大会、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制度,凡属于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决策程序为:按议事内容,事先应由村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提交党员大会、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依法作出决定或决议,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咨询制度,通过事前法律咨询和可行性论证,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3、完善民主管理机制。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由全体村民(社员)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对村民(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要求,作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实施的规定。凡需由民主管理的工作,都要依法建章立制,做到有制可依,按章理事。制定制度要体现合法性、群众性、实效性、互约性和可操作性,切忌照搬照抄,脱离实际。
  4、强化民主监督力度。重点建立和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和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报告工作制度,把民主监督贯穿于村务工作的全过程,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建立健全以村民(社员)代表为主的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各项内容,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监督小组要进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日常的村务财务公开一般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并确定每季度末的20日为全市统一公开日。经济往来比较频繁的村提倡每月公开一次。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支出公示制、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对重大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专项公开。村里各种组织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村务、财务公开中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质询,村级有关组织要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村民(社员)对村务财务公开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健全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对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进行评议和民主测评;对村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由村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社员)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班子及其成员的评议,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村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对评议不称职的村干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罢免。
  ――完善工作报告制度。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主要干部应按规定向党员大会、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二)加强法制建设,把农村基层民主纳入法治轨道
  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深入开展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努力实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
1、依法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实施国家和省、宁波市有关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努力创造农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对借发扬民主之名而无理取闹、诬陷威胁、打击报复或利用宗族势力、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其他行为干扰、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2、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的新措施、新方法。普法内容要贴近农村实际,大力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党委、政府的阶段性工作,开展相关内容的法制宣传。继续抓好村民法制学校建设,做到计划、场地、师资、经费“四到位”。积极开展“送法进农户”活动,采用“以案释法”、法制文艺汇演、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栏、宣传窗、黑板报等阵地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要根据村干部、个私业主、外来从业人员和村民群众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村干部,着重是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个私业主,着重是增强他们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外来从业人员,着重是增强他们遵纪守法、安全生产和文明居住的意识。
3、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以“星级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为载体,配足配强治调委成员,进一步健全治调信息员队伍,对治调委主要干部实行岗位职业化、报酬工薪化,着力提高治调委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排摸各种矛盾纠纷隐患,研究预防化解对策,分解落实调处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早报告、早化解。对村级解决确有困难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共同化解,努力实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不出镇的目标。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强综治组织建设,落实群防群治责任制,建立专(兼)职治安巡逻队,整合村里的综治力量,使之发挥更大效能。进一步健全外来人口三级联动管理网络,扩大管理覆盖面,确保不留死角。深化“治安安全村”创建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禁毒禁赌、反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努力形成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得益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发挥村级组织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1、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努力形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为依托,治保调解、妇代会、共青团、民兵等组织互相配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2、正确处理好村级各组织的关系。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三个村级组织都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是两个具有不同职能的组织,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村委会要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经济合作社要尊重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自治职能,为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证。
3、正确处理镇(街道)与村级组织间的关系。镇(街道)党组织要加强对村党组织的领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同时,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各类组织都有责任和义务接受镇(街道)党组织、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和指导,依法协助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要求是,坚持“全面创建,重点培育”的方针,以法制道德教育为切入点,以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在农村建立健全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决策机制,以村民自治章程为基础的民主管理机制,以村务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民主监督机制,以专项整治为抓手的安全防范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规范村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1、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提高创建水平。重点培育宁波市和本市两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同时,通过这些村的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周边各村,形成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认真分析各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分层拟定创建方案,切实增强针对性。对已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并有较好基础的村,要立足高标准、高起点,在严格对照标准,整合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村级“八项制度”,狠抓制度的落实到位,力争早日达到宁波市级和本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为周边村的创建工作提供好的经验。尚未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的村,年内都要建立“一章五制度”。“一章”,即村民自治章程;“五制度”,即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干部述职评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创建示范村的内容和要求,抓好村级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把村级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打下扎实的基础。
2、把握重点环节,进一步提高民主化程度。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面广、量大,涉及村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在创建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重点环节,抓好村级各项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真正做到依法建制、依制治村,切实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确保村级各项工作管理规范、运作有序。要坚持统筹兼顾,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与农村其他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建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发展好。
3、加强教育引导,着力形成广泛参与的创建格局。广大村民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主体,共产党员和村干部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骨干力量。要发动广大村民群众积极投身“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使创建活动成为群众参与村务工作,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有效载体。共产党员和村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明确手中的权力是村民赋予的,要为民掌好权,用好权,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要坚持真理,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以制办事,坚持公平、公道的处事原则,提高依法管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四、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市级机关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贯彻和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常抓不懈。要落实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落实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把村级民主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委建立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农办和市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信访局、法制办、综治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司法局作为具体承担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参谋,搞好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帮助重点村完善制度,总结经验,进行重点培育。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对本镇(街道)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工作措施,投入精力和经费,注重创建质量,营造浓厚的民主法制氛围。
要加大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考核、检查力度。市委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列入考核、评比范围,市镇(街道)两级要对达到宁波市级和本市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考核、评审要坚持从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考核、检查推动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上述意见,建立相应组织,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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