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综合经济>>市场 |
|
|
|
| 发布时间:2007-06-07 作者:系统管理员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本市因亚硝酸盐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杜绝类似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立即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经营和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食堂、畜禽屠宰、熟食加工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二、严禁食品加工业(除从事腌腊肉制品类、肉灌肠类、肉罐头类食品生产外)添加或使用亚硝酸盐。从事腌腊肉制品类、肉灌肠类、肉罐头类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如要使用食品用亚硝酸盐,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进行生产加工,并按规定到市质监局备案。 三、严格加强对各亚硝酸盐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 (一)各亚硝酸盐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经营食品用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需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未依法办理证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亚硝酸盐。 (二)各亚硝酸盐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进货、保管、存放、销售等环节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台帐。经营食品用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只能向从事腌腊肉制品类、肉灌肠类、肉罐头类食品生产企业供货,并提供使用说明书,严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亚硝酸盐;经营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要规范经营,严禁将工业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销售,严防工业用亚硝酸盐流失。食品用亚硝酸盐和工业用亚硝酸盐的经营规范细则分别由工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订。 (三)各亚硝酸盐使用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规范使用亚硝酸盐。在进货、保管、存放、使用等环节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尤其是使用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工业用亚硝酸盐流入食用领域。 市卫生、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盐务等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亚硝酸盐的经营、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监管,对发现违法违规经营、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