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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06-07   作者:系统管理员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9号文件《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区委、区政府决定从2006年5月起,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全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贯彻〈实施纲要〉办法》和一系列规定、制度,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五个工作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措施。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从大局出发,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做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解决问题。既要全面查处和纠正各行各业的各种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又要集中精力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
    坚持政策原则,区别对待。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政策界限,做到宽严相济。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专项治理,实现三个目标:
    1、一些地方或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或解决。
    2、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基本消除,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减少。
    3、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格局和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三、抓住五个环节开展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把握好五个环节。
(一)抓好宣传发动,努力营造氛围。五月下旬全区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大会,区领导作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发挥好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在本区主要宣传媒体上开辟专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抓好自查自纠,切实解决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活动,通过面上查、行业(系统)查、企业(单位)查、个人查等形式,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有关部门(包括各垂直管理单位)要制定周密科学的自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排摸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并积极退款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将行业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及时报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好案件查办,严肃惩治腐败。抽调精兵强将,抓住重点案件、重点线索开展调查,严肃查处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四)抓好改革创新,构建长效机制。在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立足大局和长远,按照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的要求,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全社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要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以完善“三重一大”保廉体系为重点,推进全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及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税收体制、投资体制改革,为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体制保障。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机制,重点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转让)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企业文化和企业信用建设,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五)抓住重点难点,注重工作成效。在全面查处和纠正各行各业及各种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尤其是商业贿赂发案较多的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两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针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界定难、突破难、执行难的问题,强化组织协调,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摸索有效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对一些特殊行业、部门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要在坚持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对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向负责制,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成效。
    四、开展专项治理的几点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宁波市鄞州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郑德兵担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大法工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经发局、区贸易局、区外经贸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法制办、区电业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承担日常工作。重点治理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本部门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二)加大力度,严肃查处。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发〔2006〕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对那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手软,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四)深入研究,确保实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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