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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出国(境)证照须知
发布时间:2007-06-07   作者:系统管理员  

一、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符合规格的近期免冠彩照两张(二寸、白底,不计《申请表》上);
4.提交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必要时提供主管部门意见;
5.提交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出国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除团队出国旅游、公派留学、收养儿童出国定居、劳务输出、出国学习宗教课程等仍需提供有关材料,其他人员因私出国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赴港澳探亲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被探望人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复印件;
(2)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侨办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赴港澳商务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所在企业的派遣报告;
(3)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4.赴港澳地区定居的证明材料:
(1)提交与赴港澳定居各类事由相应的证明(详见《赴港澳地区定居须知》);
(2)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3)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5.为支持配合香港特区政府“人才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方便内地人员赴港澳工作和就读,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自2003年7月15日起,将目前循因公渠道审批和办理证件的部分赴港澳理项调整为循因私渠道办理:
(1) 关于赴港澳任教、合作研究及以高级劳务名义应聘工作事项。自2003年7月15日起,内地人员赴港澳任教、合作研究及以高级劳务名义赴港工作的纳入香港特区政府“人才计划”办理,即由香港雇主代其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当事人凭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文件到内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因私赴港手续。
(2) 关于赴港澳就读事项。自2003年7月15日起,申请赴香港就读的内地人员可持香港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文件到内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手请赴澳门就读的内地人员可持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内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澳手续。
(3) 关于内地文艺、体育团体和个人赴港演出及比赛事项。自2003年7月15日起,内地人员应聘到香港文艺、体育机构任职工作的出纳入香港特区政府“人才计划”办理,即,由香港雇主代其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当事人凭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文件到内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手续。内地人员短期(一个月以内)赴港进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事项仍按现行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因公赴港手续。
(4) 自2003年7月15日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各地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不再受理内地人员上述赴港工作事项和赴港澳就读事项的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的申请,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 已办理或已在港澳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件的上述人员仍可继续使用原证件。转换因私证件以及上述事项调整后的内地人员办理因私赴港手续的具体办法将由公安机关另行颁布。
(6) 军队系统人员的上述赴港澳事项不纳入此次调整范围,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内地人员赴澳门任教、合作研究及应聘到澳门文艺、体育机构任职工作的,也仍按现行审批管理办法办。
6.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因私赴台提供注明赴台事由的入台证复印件;
(2)应邀赴台和非公职人员赴台除提交入台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国务院台办或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批件。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用钢笔规范、如实填写申请表,不得异地申请、隐瞒简历、假冒单位、降低身份、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除撤销受理外,视情节给予1至5年 内限期不准出境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
2.须由申请人本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3.原有发证记录的,再次申请时须上交原证照;
4.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县(市)区20个工作日内办结,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计节假日及路途邮寄时间,办证情况人工查询电话:0574?D87062505;语音查询电话:16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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