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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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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9-06 作者: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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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为贯彻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甬党[2001]l号)要求,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进一步支持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招商引资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 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出资额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办理登记注册,外方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原有私营独资、合伙企业按《独资法》、《合伙法》重新登记后,也可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鼓励获得外国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独资或合资、合作兴办科技型企业,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四、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外商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企业,允许按内资企业登记。 五、支持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商业、外贸、旅游、信息等行业利用外资的登记试点工作。 六、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外资。对高新技术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下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商定,可免于评估;高新技术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35%以下且作价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合营各方商定后,可免于评估。 七、试点登记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允许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在缴清出资后可对外投资,其累计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净资产的50%,但不得超过100%。 八、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对外商购买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可直接办理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变更登记。 九、凡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乙类)的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及时予以核准。 对从事包装物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申领商标印制许可证。 十、允许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增设经营性分支机构,销售自产产品。 十一、鼓励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可按企业住所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立项前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市局委托各分局直接核准冠本地行政区划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十三、鼓励外资龙头企业向国家工商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或使用(中国)字样的名称,并为企业申报提供全程服务。对设立非鼓励类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积极争取国家工商局的个案委托登记。 十四、加强登记前置的协调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的登记前置条件。对保留的前置审批项目要主动与审批部门协调,促使企业及早登记。 十五、实施特色服务制度。建立双休日及八小时以外预约受理和工商联络员制度,对外资重点项目,做到专人负责、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特事特办,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六、积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商标、广告策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加强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案件,加大打假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 十七、积极参与招商引资。要重视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年检信息,动员投资效益好的外商追加投资。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分局,市局授予其外资登记初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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