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千方百计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做好防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扑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指挥机构
建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农林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农林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税务局、交通局、卫生局、气象局、溪口旅游集团、亭下水管局、横山水管局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内)。有关镇、街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办,市林场和有关村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小组。各级指挥机构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组成人员。
(二)组建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分为镇(街道)级和村级二个层次。每个镇、街道以及溪口旅游集团和亭下水管局应建立1支由15-20人组成的森林扑火专业队伍;每个有关村和市林场应建立一支由10人以上组成的业余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要做好对每级扑火队伍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配备足够的扑火机具
各镇、街道及溪口旅游集团和亭下水管局森林扑火专业队必须配备7―20台性能良好的风力灭火机、20把以上2号扑火工具;山林面积较大的村级森林扑火队配备2-3台性能良好的风力灭火机和适当数量的2号扑火工具。同时还应配备必要的斧、锯、刀、手电筒等简易工具。
三、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属地管理,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镇(街道)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预案启动,须报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
(一)起火2小时后仍未扑灭或过火面积超过4公顷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成片用材林基地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溪口风景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市、镇、街道行政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六)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七)当天18:00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需要支援、协助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处置的程序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人员处置程序
1.将火情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必要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2.向有关镇、街道和部门传达市委、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扑救工作的指令;
3.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属镇(街道)及森林火灾现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准确掌握火情,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程序
1.根据火情需要,指派一位副指挥长到现场指挥扑救,另派一位副指挥长或防火办负责人到市防火办坐镇指挥;
2.根据火情需要,命令邻近地区或单位森林扑火专业队速赴火场扑救;
3.根据火情需要,召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具体扑救方案;
4.必要时请示宁波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驻甬和驻奉部队支援。
五、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长或防火办负责人在市防火办协调指挥,市防火办应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有关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镇、街道处置火灾事故。
(二)现场扑救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合理用兵、正确布阵,提高扑救效益;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
3.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力量组织
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救准备;
第一梯队为镇、街道森林扑火专业队和村级森林扑火队。由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办调动辖区内镇、街道级、村级森林扑火队伍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
第二梯队为邻近地区或单位森林扑火专业队。根据火情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有关镇、街道及溪口旅游集团和亭下水管局森林扑火专业队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为公安、武警和驻奉部队。根据火情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就近协调支援。
(四)通讯联络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的通讯部门应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讯设备,迅速开启森林防火有线、无线通讯网和车载移动台,确保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市防火办的通讯畅通无阻。通讯部门应按照应急通讯的规定办理。
(五)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素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市防火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六)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的供应,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药品的供应,市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扑火后勤保障工作。
(七)秩序维护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火场秩序,保证扑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火案查处
对每起森林火灾都要及时查明起火原因、肇事者、责任人及损失情况,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森林警察大队负责,当地公安派出所做好协助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属镇、街道要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第二天把火灾损失的情况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属镇、街道和市森林警察大队要在3天内将调查和处理的详细情况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九)宣传报道
市新闻单位要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报道工作,重大火灾新闻稿的内容须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再作报道。
(十)善后处理
市公安、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妥善做好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六、其它
(一)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和本单位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预案,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预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