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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法〔2011〕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奉政发〔2011〕7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