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工作的公告
全市农村居民: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施十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制度的优越性越来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肯定。为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2014年度新农合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人均筹资总额93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5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年人均680元。
二、住院(含特殊病种)报销比例:镇(街道)卫生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80%;奉化市级医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75%;奉化市外、宁波市内定点医院报销40%;宁波市外定点医院报销30%;非定点医院及未办理转院的宁波市外医院报销15%。参合人员在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设置为每年最多三次,并逐次递减。即基层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250、200元,奉化市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500、400元,奉化市级及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900、700、500元。参合人员年度内第4次(含第4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不再计算;参合人员因特殊病种住院的,起付标准年度内最多计算一次。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最高实际报销限额标准14万元(含二次补偿2万元)。
三、门诊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参合人员在奉化市级医院门诊就医,起付标准为1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20%,市内镇(街道)卫生院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40%,中药及中医服务项目各提高20%,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500元。
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年度内中途要求参加新农合的,自居民医保年度结束前1个月或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当月起, 3个月内办理新农合参合相关手续(并按当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超过3个月的,不予办理参合手续。
五、参合人员到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医疗费用,请带上身份证、医疗卡、住院原始发票(票据复印件不再作为结报凭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本人银行卡(存折),以免影响报销。
六、缴费时间安排:缴费开始时间原则上定为2013年11月15日,具体由各镇(街道)自行决定,缴费结束时间统一定为2013年12月15日,请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村委会缴费,逾期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请相互转告!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