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13-12485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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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农〔2013〕6号 | 发文日期 | 2013-11-15 16:23:28 | 成文日期 | 2013-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奉化市农林局关于同意尚田镇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批复
尚田镇人民政府: 附件:《尚田镇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汇总表》
你机关《关于要求对低丘缓坡(低产林、园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的报告》(尚政[2012]151号)收悉,同时收到随报告提交的由尚田镇林业站填报《奉化市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初审调查表》和其它材料,经审核,确认你请求的尚三村大青山等十块林地符合《奉化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实施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尚田镇尚三村大青山等十块林地实施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林地座落与面积如《尚田镇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汇总表》(附件)所示。经勘查,上述林地现状为柴山、园地和茶园,非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非自然保护区,非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未发现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无生长茂盛成片林地,符合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条件。
二、接批复后,望尽快督促相关村对上述林地进行四址核实、林权调查和面积测量。林地内有林木的,必须先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承包山林还需要按有关政策与承包农户签订补偿协议,切实做好协商解释工作,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并加强监管。如需建设林道的,必须另行依法审批。
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 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文件和《省发改委关于奉化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批复》(浙发改农经[2011]1100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项目,开发后及时恢复生产,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发展现代农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