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13-12490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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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农〔2013〕65号 | 发文日期 | 2013-11-15 16:30:39 | 成文日期 | 2013-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狩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办:
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有序地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狩猎活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野生动物狩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狩猎工作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有组织地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狩猎既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群众利益的体现,也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至关重要。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加强辖区内野生动物狩猎管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狩猎期来临之前,要通过广播、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高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充分营造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良好舆论氛围,防止误杀或伤害野生动物。
三、强化狩猎管理,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狩猎活动
各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以“驱兽护园”、“为民除害”为目的狩猎活动,有效维护山(林)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在规定的猎区范围内开展,不能跨区域狩猎。各镇(街道)政府部门要认真抓好对狩猎活动的日常管理,层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要加强狩猎组织、狩猎队员、狩猎枪支及狩猎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狩猎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狩猎人员必须持有狩猎证、持枪证及报审需要狩猎动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依法开展狩猎活动。
1、每年的4月20日至10月20日以及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初八为禁猎期,其余时间为狩猎期。在禁猎期禁止猎捕和从事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期遇特殊情况需猎捕某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需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展猎捕活动。
其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为鸟类禁猎期;江口街道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2、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张网、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3、禁止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管理制度。
4、奉化市猎区有:锦屏街道、岳林街道、萧王庙街道、西坞街道、溪口镇、尚田镇、大堰镇、莼湖镇、裘村镇、松岙镇。
四、注重协作配合,形成加强狩猎管理工作合力
各镇(街道)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狩猎队的组织管理、日常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严禁非法狩猎,对发现有非法狩猎和非法生产、出售禁止猎捕工具的,要及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同时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公安机关要深入乡镇了解掌握狩猎活动情况,加大对非法狩猎、非法生产销售猎捕工具的执法力度,对违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