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13-12492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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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 | 发文日期 | 2013-11-15 16:32:41 | 成文日期 | 2013-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同意宁波恒兴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因林业生产建造管理用房占用林地立项的批复
宁波恒兴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建造钢构温室大棚和生产管理用房占用林地的申请报告收悉。计划搭建钢构温室大棚和建造生产管理用房,用于珍贵树种试验栽培、花木新品种培育,以及花木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为林业生产服务占用林地立项。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为培育花木等林业生产建造生产管理用房占用林地立项
项目实施单位:宁波恒兴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实施地点:奉化市西坞街道杨四岙村岩黄子山林地(租赁)。在相邻一侧铁路中心线的35米内,不得搭建钢构大棚等建筑。
二、项目占用林地面积
建造生产管理用房占用林地325平方米。
三、用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林地使用有关法律规定
项目的开工建设必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占用林地,严禁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不得突破经审批的林地面积,不得将所占用的林地移作他用。所占林地内有林木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等手续。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使用林地单位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履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及时落实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同时,用地单位必须特别注意,《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沿铁路线布置建筑时,建筑与相邻一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 米。
此复。
奉化市农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