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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13-12508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农〔2013〕111号 发文日期 2013-11-15 16:51:19 成文日期 2013-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奉化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操作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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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奉化市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到程序到位、操作规范,确保社员(村民)代表依法依规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力求实现不同群体利益上不受侵犯和实体上公正对待,特制订奉化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操作程序。
    一、提出改制申请
    经村二委会讨论提出改制申请计划,拟定改制工作成员建议名单,提交第一次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上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动员和政策培训,形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申请文件与截止日期的决议,拟订大致的工作日程安排,并推选出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与相应的工作班子成员,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申请文件报镇(街道)审核批准。
    二、宣传培训
    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性质、推行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意义、主要依据以及具体做法等,通过党员干部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以致村民公开信的形式把涉及改革的政策和有关精神告知于村民。
三、人员摸底调查与农户签字确认
    工作小组成员可通过翻阅历年档案或到户籍管理部门查找依据,将摸清的基本情况填写到股权调查确认表上,以家庭为单位逐人查清其出生日期、户籍迁入(出)日期、结婚日期等。主要核实截止日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截止日前已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农转非年份、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及货币安置金额等),截止日时非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以上须由其户主亲笔签字或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为签字。
    四、起草实施方案
    工作班子成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制订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组织召开不同范围的党员、社员(村民)代表、户主代表座谈会,在对照相关的法规政策、广泛听取村民对股份合作制改革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出初步的实施方案意见。然后将草拟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逐条提交讨论。方案中要明确的重要内容有:改制后经济组织的性质、名称和任务;全额享受的对象、酌情享受的对象以及不能享受的对象;股权的设置和量化办法;股权的管理办法;分配结构和分红方式;组织机构设置等。
    五、征求意见稿公示与接受质询 
    经多层次多范围讨论征求意见稿,村改制领导小组对形成的方案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可连同所有拥有股份的人员调查表在人员居住较为集中之地多处张榜公示七天,有异议的向接受质询的工作小组反映情况,由工作小组再次调查核实。
   六、清产核资
    在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省农村工作办公室《乡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的规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属下经济实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界定资产权属,明确产权关系。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经营性长期及固定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投资兴办的物业、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计入量化的资产范围。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待该类置换增值后,再追加到集体资产总额中。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可实行“销账不销案”的办法,但要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并经镇(街道)批准后注销。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财会人员、监事会成员、部分社员代表等组成。所有清产核资的审计记录、实地盘点记录、通过函证确认的所有债权债务记录等资料必须由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签名确认。清产核资后,将结果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并报市农林局备案。
    七、通过改制实施方案 
    召开第二次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商议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但对涉及社员利益、为本村特有的相关条款必须逐条讨论表决,也可对特殊群体提出的利益诉求另行单独处置并形成决议。实施方案提交通过之前须报镇(街道)审核,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并报市农林局备案。
    八、股东资格认定
    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尊重世俗、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兄弟县、市(区)经验,以其户籍性质、二轮土地承包权、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综合考虑。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由工作小组成员在公布期间接受村民的利益诉求。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社员(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张榜公布。
    九、制订章程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组织结构、股权的配置和界定、股权流转、股份分红、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拟定的章程要先由镇(街道)与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再张榜公布、征询村民意见、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街道)与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建立组织架构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架构。成立之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内容为:讨论选举办法(草案);讨论选举工作人员(草案);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提名推荐、民意测验和资格初审后报上级机关考察批准;讨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股份合作制成立会议应按以下议程依次进行:改制领导小组组长作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报告;宣读或印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并由股东(代表)表决通过;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镇(街道)领导宣读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员批准名单;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监事长;董事长就职讲话;相关部门领导讲话。
    (十一)组织登记和制发股权证
   市农林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改制申请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发文批复,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同时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盖章。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财务、股权管理等制度及分配原则。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收益分配在依法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及必要的任意公积金之后,分红比例不得超过60%。年终财务决算和分配方案,须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十二、检查验收
    改制工作完成后,撰写工作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将所有文件、资料归档保存。镇(街道)对改革实施、政策执行及工作效果等进行自查验收,检查改制村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股权证书是否发放到人,有关争议和矛盾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改革是否取得实效等。各街道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