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13-12522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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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农〔2013〕131号 | 发文日期 | 2013-11-18 08:53:02 | 成文日期 | 2013-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同意溪口镇瓦窑坪旧茶园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批复
溪口镇人民政府:
你机关要求对东岭岗等低丘缓坡林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函(溪政[2012]160号)以及林地审查表收悉。经现场勘查和卫星图片核对,确认上述林地符合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条件。经研究,同意对上述林地进行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溪口镇石敏村瓦窑坪旧茶园进行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林地座落石门9号小班,规划面积130亩。经勘查,该林地现状为旧茶园,非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非自然保护区,非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未发现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无生长茂盛成片林地,符合低丘缓坡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条件。
二、接批复后,望尽快督促相关村对上述林地进行四址界定、林权调查、面积测量。林地内有林木的,必须先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承包山林还需要按有关政策与承包农户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政策。切实做好配套林道建设等相关工作,依法办理林道报批手续,并加强监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文件和《省发改委关于奉化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批复》(浙发改农经[2011]1100号)文件,以及奉政办发〔2011〕6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项目,开发后及时恢复生产,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发展现代农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奉化市农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