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者”该如何维权?
今日话题:退休人员因经验丰富、工作踏实,在用工成本不断提高的今天,正获得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成为职场上带有一抹“夕阳红”色彩的“退休打工族”。然而,退休后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当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难题。该如何保护这些老人们的合法权益?本期会客厅,我们邀请嘉宾共同聊聊这个话题。
主持人:张 巍
本期嘉宾:
王奇波 市人力社保局仲裁科科长
程冠方 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安昌 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林渊凯 企业退休人员
老 徐 工厂门卫
“舵手” 网友
“拐角” 网友
退休再就业现象普遍
主持人:在我们身边,一些已过退休年龄的老人还在继续上班,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林渊凯:2005年2月,我到了退休年龄,公司领导提前一个月就跟我商量,一时找不到接替工作的人选,让我再做段时间。于是我又做了大半年,才算彻底“解放”。
“舵手”:过了退休年龄的打工者,很大一部分是外来务工者。生活所迫,他们一把年纪还在打工,而且又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打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身边听到一些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的,常以这类人居多。退休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不用考虑“五险一金”,显而易见,人力成本要低得多。
“拐角”: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这种找工作的方式,老年人很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汪安昌:从目前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的咨询和投诉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出现纠纷后,带来维权困难。
退休打工“伤”不起
主持人:退休后打工遭遇过哪些维权尴尬?
林渊凯:我的一位老同学,做了很多年的技术总监,退休后,不少公司都抢着要他,最后他选择了一家待遇相对较高但离家较远的公司,每天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去年上半年,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左腿骨折,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公司为其报销基本医疗费用后,别的一概不管,这让他感到十分痛心。
老徐:我身体一向硬朗,退休后怕闲出毛病来,就托人找了一份门卫工作。因为是熟人介绍,双方也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说好做两年。但前年工厂被盗后,没过多久就有人顶替了我的工作。说实在这件事跟我没多大干系,可那段时间领导进出大门的脸色都不好看,当时很想为自己讨个公道。
汪安昌:初步统计,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30多人次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前来咨询、投诉劳动纠纷问题。他们在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或援助后,一般都依法得到合理赔偿。
今年4月2日,52岁的贵州籍女工程某,在江口某塑料厂上班时,右手腕被冲床压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经济损失10多万元。该女工与厂方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申请,被告知“不予受理”。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代理后,到市仲裁科申请,在仲裁科裁定“不予受理,另行走法律诉讼程序”后,改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今年11月14日,经法院审理组织双方调解,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退休打工者该如何维权
主持人:“退休打工族”的队伍不断壮大,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法律该如何维护这一群体的权益?
王奇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设置了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任何人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便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程冠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主要是因工资纠纷和工作中人身损害处理。前者,退休人员再就业作为劳务(雇用)人员,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权。后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得到相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下列内容写入合同之中:工作时间、内容、工资报酬数额;平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遭遇人身损害如何赔偿等。
主持人的话——
“退休打工族”的出现,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需要,另一部分是因为生活所迫。随着这个群体的逐渐壮大,法律应该为“退休打工族”撑起“保护伞”,将退休人员列入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并且明确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
主持人:张 巍
本期嘉宾:
王奇波 市人力社保局仲裁科科长
程冠方 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安昌 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林渊凯 企业退休人员
老 徐 工厂门卫
“舵手” 网友
“拐角” 网友
退休再就业现象普遍
主持人:在我们身边,一些已过退休年龄的老人还在继续上班,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林渊凯:2005年2月,我到了退休年龄,公司领导提前一个月就跟我商量,一时找不到接替工作的人选,让我再做段时间。于是我又做了大半年,才算彻底“解放”。
“舵手”:过了退休年龄的打工者,很大一部分是外来务工者。生活所迫,他们一把年纪还在打工,而且又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打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身边听到一些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的,常以这类人居多。退休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不用考虑“五险一金”,显而易见,人力成本要低得多。
“拐角”: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这种找工作的方式,老年人很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汪安昌:从目前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的咨询和投诉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出现纠纷后,带来维权困难。
退休打工“伤”不起
主持人:退休后打工遭遇过哪些维权尴尬?
林渊凯:我的一位老同学,做了很多年的技术总监,退休后,不少公司都抢着要他,最后他选择了一家待遇相对较高但离家较远的公司,每天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去年上半年,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左腿骨折,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公司为其报销基本医疗费用后,别的一概不管,这让他感到十分痛心。
老徐:我身体一向硬朗,退休后怕闲出毛病来,就托人找了一份门卫工作。因为是熟人介绍,双方也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说好做两年。但前年工厂被盗后,没过多久就有人顶替了我的工作。说实在这件事跟我没多大干系,可那段时间领导进出大门的脸色都不好看,当时很想为自己讨个公道。
汪安昌:初步统计,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30多人次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前来咨询、投诉劳动纠纷问题。他们在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或援助后,一般都依法得到合理赔偿。
今年4月2日,52岁的贵州籍女工程某,在江口某塑料厂上班时,右手腕被冲床压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经济损失10多万元。该女工与厂方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申请,被告知“不予受理”。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代理后,到市仲裁科申请,在仲裁科裁定“不予受理,另行走法律诉讼程序”后,改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今年11月14日,经法院审理组织双方调解,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退休打工者该如何维权
主持人:“退休打工族”的队伍不断壮大,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法律该如何维护这一群体的权益?
王奇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设置了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任何人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便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程冠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主要是因工资纠纷和工作中人身损害处理。前者,退休人员再就业作为劳务(雇用)人员,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权。后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得到相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下列内容写入合同之中:工作时间、内容、工资报酬数额;平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遭遇人身损害如何赔偿等。
主持人的话——
“退休打工族”的出现,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需要,另一部分是因为生活所迫。随着这个群体的逐渐壮大,法律应该为“退休打工族”撑起“保护伞”,将退休人员列入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并且明确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