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4263790N/2010-11005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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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价价〔2010〕22号 | 发文日期 | 2013-03-28 01:31:42 | 成文日期 | 2010-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关于调整奉化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奉价价〔2010〕22号
奉价价〔201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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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奉化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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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物价局审核,决定调整奉化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范围:奉化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所及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调整后水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综合用水四大类,原非经营性用水、工业用水和基建商业饮服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
三、分类价格水平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35元(含污水处理费0.40元);非居民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4.25元(非经营性含污水处理费0.80元,工业含污水处理费1.10元,基建、商业、饮服业含污水处理费1.25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7.00元调整为7.50元(含污水处理费1.50元);综合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3.55元(含污水处理费0.80元)。上述价格均包括原水费每立方米0.13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08元,经济发展补偿专项资金每立方米0.05元,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各级水量基数分为三级:一级20立方米及以下;二级21-30立方米;三级31立方米以上。级差比例:1:1.5:2。居民生活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第一级(20立方米及以下)每立方米2.35元;第二级(21-30立方米)每立方米3.325元;第三级(31立方米及以上)每立方米4.30元。各阶梯到户水价均含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40元。
(三)工业企业中已实行污水处理的,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另行制订。
四、非居民用水价格继续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政策仍按奉政办发[2005]103号文件执行。
五、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六、商住两用混合用水(以住宅用水为主体)按综合用水价格执行。
七、自备取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我市供水区内自备取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同类用水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自备取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在征收水资源费中一并代收,统一解缴财政专户。对自备取水企业排污达标后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另行制订。
八、建立经济发展补偿专项资金。供水价格中提取每立方米0.05元作为政府经济发展补偿资金,由市水环境治理办公室在财政设立专户,市自来水总公司按月解入专户,该项资金由市水环境治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使用。
九、继续征收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每立方米0.05元作为政府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市水环境治理办公室在财政设立专户,市自来水总公司按月解入专户,该项资金由市水环境治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使用。
十、低保对象用水实行定额扶助和定量补贴政策。对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列入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对象,按市政府奉政办发[2001]126号文件精神,实行定额扶助,每户每年定额免费用水36立方米;对这次调价后的增额部分实行定量补贴,以每户每月12立方米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全额补贴,每年结算一次。
十一、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自2010年9月份抄表水量起计收,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自2011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原奉化市物价局奉价价[2006]13号、奉价价[2007]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010年奉化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主题词:经济管理 城市供水 价格 调整 通知 |
抄送:宁波市物价局,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岳林街道、锦屏街道、江口街道、西坞街道、尚田镇镇政府,宣传部,市建设局、经贸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利局、环保局、民政局、统计局、信访局,横山水管局,市长电话办公室,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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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物价局 |
2010年8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