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4263790N/2010-11006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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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价价〔2010〕16号 | 发文日期 | 2013-03-28 01:31:43 | 成文日期 | 2010-0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奉价价〔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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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价价〔2010〕16号 |
奉 化 市 物 价 局 奉 化 市 财 政 局 奉 化 市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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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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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 收取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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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
奉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奉价价[2003]20号,奉财政行[2003]11号)和奉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管道煤气工程配套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奉财政行[2007]129号)下发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管道燃气行业的发展,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保持我市管道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收取办法:
1、自2010年6月1日起,由市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费。
2、房产开发公司须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解缴管道燃气配套费。
3、管道燃气企业应在每户(套)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安装2只燃气眼孔,配置不低于1.6立方米时用量。如用户需要增加眼孔,经批准后应另行交纳增配工料费,工料费按实结算。对非住宅按房屋设计功能合理预留接口,如用户屇时需要开户,应向管道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开户费。
二、配套费收取对象:
配套费收取对象为住宅用房。
对非住宅用房,按照宁波市物价局甬价房[1999]243号《关于调整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的通知》文件精神规定,不得收取配套费,但可收取开户费。
三、配套费、开户费收取标准
1、多层、高层住宅每户(套)2500元。
2、联排住宅:对总层数为1-3层(不含底层车库层,下同)的联排住宅每户(套)3500元;对总层数超过3层的联排住宅每户(套)2500元。
3、单体别墅每户(套)5000元。
4、非住宅用房开户费按气表口径计收,标准为每立方时1200元。党政机关、文教体卫事业单位以及民政福利企业标准为每立方米时600元。
四、配套费使用范围
管道燃气企业应将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单独立户,专项用于小区内燃气气化站、管网输配,楼(户)内管道以及住宅房内燃气计量表、调压器、球阀等设施的建设和安装费用以及小区管网保养维护,但不包括灶具、热水器等费用。
小区内管道燃气设施、设备由管道燃气企业统一修缮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配套费应统一用于管道燃气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工程建设开支。该资金使用应接受物价、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在这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奉化市物价局 奉化市财政局 奉化市建设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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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管道燃气 配套费 通知 |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审计局、房管中心、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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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物价局 |
2010年5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