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3-13270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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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13〕80号 | 发文日期 | 2013-04-09 14:44:29 | 成文日期 | 2013-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精神,从2013年5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减轻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费负担,实现顺利平稳过渡,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外来务工人员统一按正常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在过渡期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建立个人账户:
一、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5.5%)设定,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4.5%(含0.5%大病救助金)。
二、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个人账户月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个人账户可按规定用于门诊(含急诊)就医或结转为历年个人账户。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