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政府投资中型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中型项目招标投标秩序,有效打击串标、围标和借资质等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制度,是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预先确定《奉化市政府投资中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在具体项目招标时,由《名录库》内的承包商进行竞标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10000万元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在本市实施的政府投资中型项目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资金投资的中型项目参照执行。BT投资项目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委)领导全市预选承包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具体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全市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名录库》具体入选操作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组建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审,并推荐候选承包商名单,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确定。在我市承包商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完善之前,《名录库》建设实行按项目投资规模分层名额制,每层名额不得少于15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名录库》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政府投资中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库》中产生。
第七条 执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录取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承包商加入《名录库》的申请。按照“公开报名,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市内外企业均可依据公告要求提出申请。《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预选承包商资格期限为一年,如遇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作相应调整。《名录库》中的预选承包商数量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新申请承包商进行再次评审作相应增补,但增加后的名额数量不得超过原有限额。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每年根据全市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名录库》分层名额。在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中,符合基本条件的承包商多于规定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得分排名择优录用;符合基本条件的承包商少于或等于规定名额的,可以直接进入《名录库》。
“综合评审、择优录用”是指对申请加入《名录库》承包商的企业规模、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纳税情况、获奖情况、履约能力、信誉评价、抢险救灾、特殊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择优录用。上年度在奉化市行政区域内有良好施工业绩的,在综合评审中可酌情加分。
第十条 对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资格审查和《名录库》确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在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招录公告,公布申请人基本条件、录用程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按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截止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计算评审分值,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名后推荐候选承包商名单;
(四)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结果,审查确定《名录库》的候选承包商名单,并在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正式公布当年度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第十二条 申请承包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报名截止日前三年内);
(二)因行贿、串标围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租借资质、转包或偷漏税,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报名截止日前三年内);
(三) 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正在被公示的;
(四)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报名时还处在停业阶段);
(五)被奉化市住建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参加违法建设项目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178号)有关规定,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及以下的。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承包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加入《名录库》的申请。
第十四条 根据奉化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集体和近二年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进入《名录库》。
第三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后,招标人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确需采用其他办法招标的,应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范围之外的项目,按我市现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投标人可不在《名录库》中产生:
(一)《名录库》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少于3家的;
(二)向《名录库》内的承包商招标二次失败的。
第十七条 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后,招标人在具体施工项目招标时,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进行具体的评审。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般不设资信标,技术标采用合格制,商务标评审采用合理低价法。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应设资信标,资信标主要有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在奉经营场所面积、税收贡献、法定代表人到场情况和奉化市建筑企业综合考核等级(待考核等级确定后实行)等,技术标采用合格制或末位淘汰制,采用末位淘汰制的技术标应为暗标,商务标评分采用合理低价法(具体见附表)。
第十八条 对《名录库》内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名录库》资格有效期内承包商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取消其资格,清出《名录库》。
第十九条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库》前已签订并正履行承包合同业务的,应继续完成。
第二十条 在预选承包商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投诉或申诉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处理。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本办法及修订和补充意见,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标围标、借资质投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合作良好,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承担起标后管理的主要职责,配合市住建局做好承包商的履约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预选承包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