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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9496251A/2013-1167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溪口镇 发文日期 2013-05-22

关于进一步规范溪口镇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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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溪口镇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镇财政资金和经费管理,规范财政、财务审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促进我镇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奉化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奉化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和《奉化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电站和特色办的财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会计代理记账。

    第二条 财政拨款,财务报销审批行为必须严格执行“遵循预算、合理合法、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

    第三条 各办、局、中心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办理财政拨款和财务报销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具体程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转移支付拨款等财政预算资金拨款。

    第五条 财政拨款申请原则:1、基本支出每月按年初预算的1/12拨付;2、项目支出根据合同、进度进行拨付;3、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需按程序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后再提出拨款申请。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在每月20日前向镇财政局提出次月的用款计划,经镇财政局综合平衡后下达拨款计划,各部门据此按月提出拨款申请。

    第七条 镇财政拨款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镇本级(包括综合执法局、前期办、电站、特色办和基建专户等,以下简称镇本级)拨款流程:由镇财务人员按月填写请拨单,指标管理员根据预算指标和下达的拨款计划进行核对,并在请拨单上签字后报财政局局长审批,财政总会计根据批准后的请拨单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2、纳入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其他部门拨款流程:由各部门按月填写请拨单(涉及专项支出的需详细说明支出内容),指标管理员根据预算指标和下达的拨款计划进行核对,并在请拨单上签字后报财政局局长、镇长审批后,财政总会计根据批准后的请拨单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3、镇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流程(包括基建项目支付):由收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合法票据,财政总会计(基建专户会计)根据预算指标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并报财政局局长、镇长审批后,财政总会计(基建专户会计)根据批准后的请拨单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报销”包括:各项工程款支付,各往来款项、预付款项,以及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九条 镇财务报销原则:严格经费审批权限,镇本级经费支出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并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经费报销必须由经办人和审批人两人以上签字,包干经费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两人签字。

    第十条 镇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1、镇本级审批程序:(1)由报销经办人分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审批清单”;(2)部门单位负责人按其职责范围审核;(3)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4)镇长审批或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镇长审批;(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2、其他各部门审批程序:(1)由报销经办人分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审批清单”;(2)部门单位负责人按其职责范围审核;(3)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4)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 6月 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镇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