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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9496251A/2013-1167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溪口镇 发文日期 2013-05-22

溪口镇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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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口镇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追加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各预算单位(部门)工作正常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奉化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奉化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溪口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支出追加(以下简称“预算追加”)。

    二、预算追加支出资金来源为预备费、当年度新增可用财力、未下达指标和上年结余等其他可动用资金。

    三、预算追加遵循原则

    1、坚持刚性执行预算原则。镇年度预算经镇人大、政府核准后,一般在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中准予追加支出的范围和政策要求办理追加手续,除情况紧急亟需办理的事项予以追加支出外,尽可能把其他新增支出纳入下年度预算。

    2、坚持事前审批原则,所有预算追加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3、坚持量入为出原则。镇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有合理的资金来源,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4、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对大额支出实行集体会议确定制。

    四、预算追加支出分类

    (一)增人增资支出,包括因预算单位增(撤)、人员、工资等变化导致的单位基本支出增支。

    (二)重点新增项目,包括上级政府出台政策增加支出、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支出、管委会、镇政府集体决定的增加支出。

    (三)一般新增项目,包括预算单位设备更新和购置、房屋维修、工作职能调整及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增加支出等。

    (四)原预算项目增加支出。

    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一)增人增资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

镇财政部门直接根据上级或组织部门批准的增人增资书面依据,提出经费追加申请,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二)列入重点新增项目、一般新增项目及原预算项目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

    1.由申请单位向镇政府请示,说明追加项目的名称、追加理由及依据、追加项目支出预算清单,经镇政府同意后报镇财政部门核实。

    2.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资料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预算追加审核意见后上报镇政府审批。

    六、预算追加经费审批权限

按上述规定办妥预算追加审批手续的,经费追加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经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具抄告单;经费追加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提交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或抄告单;经费追加在500万元以上,提交镇书记办公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或抄告单。经费追加审批手续办妥后,镇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或政府抄告单开具经费追加通知单。

    七、预算追加审批时间

从第二季度开始,每月办理一次,镇财政部门按月向镇政府报送预算追加和预备费使用情况表。

    八、各单位(部门)提请管委会和镇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凡需要明确增加财政支出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镇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镇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算追加资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预算追加资金监督,确保预算追加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

    十、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镇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