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9496251A/2013-1167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溪口镇 | 发文日期 | 2013-05-28 |
溪口镇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溪口镇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3〕8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简称表土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低产田土壤改良、违法用地复耕等用途。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溪口镇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全镇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农业副镇长和溪口国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由镇农村发展局、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纪委、综合执法局、水利站、城投公司、新农办、资源配置和审批服务中心、各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发展局,履行全镇表土利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以及具体的指导协调、组织落实、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从2013年2月1日起,凡是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农用地转用在2013年2月1日前批准但尚未履行招拍挂程序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应向镇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申请。由镇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表土利用工作办公室提出工程项目申报。镇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落实表土剥离、运输、堆放、利用等相关工作,表土剥离工程实行招投标制。镇初步确定2处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储存点。
第五条 对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须将表土剥离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实施表土剥离;其他形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时,须将表土剥离的有关要求纳处其中,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实施表土剥离。对新村建设和村级留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选择按标准自行完成表土剥离,同时必须将剥离表土运输至指定的就近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耕地垦造点或表土储存点进行堆放,表土剥离后凭表土剥离验收合格单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第六条 表土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的优劣确定,要求达到25-30厘米。根据就近、方便、经济、安全的原则,安排优质表土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或低产畈的土壤改良。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简称表土利用专项资金),表土剥离费标准为每亩耕地2.5万元,列入用地成本。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八条 表土利用工作,是保持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建设用地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前,应主动办理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手续,未按规定实施表土剥离的,将暂停办理该用地单位的供地手续;如实施表土剥离前擅自填方造成耕作层土壤破坏的另按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因表土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用地呈线状分布(如公路、河道建设等),耕地面积少于5亩等原因不宜或难以剥离表土的,经实地勘测,可以不剥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由镇表土利用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