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13-12355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政发〔2013〕240号 发文日期 2013-09-30 14:07:31 成文日期 2013-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

字体:【大】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近年来民间收藏业得到较快发展,但民办博物馆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强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号)精神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民办博物馆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办博物馆作为国有博物馆的有力补充,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提高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地域文化影响力。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既是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企业发展文化经济的重要载体,更是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形式。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市发改、文化、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大力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壮大
  (一)对新建民办博物馆场馆建设给予补助。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陈列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博物馆,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和展品,建成后由市文化、财政、建设等部门审核),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在政府规划区块内建造、陈列展览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12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补助,建成并开放展览后补50%,展览满一年后补助50%。此项补助经费列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二)对民办博物馆日常运行给予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此项资金额度根据民办博物馆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免费开放博物馆,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同时,对免费开放博物馆的临时展览活动按次数进行补助,大型临时展览展品300件以上、展览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每次补助4~5万元;中小型展览展品100件以上(小型100~150件、中型150~300件)、展览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每次补助2~3万元。对实行低价收费的博物馆(低于物价部门核定标准50%及以下收费),按以上标准50%进行补助;正常收费的博物馆(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予补助。
    (三)为民办博物馆提供用地保障。民办博物馆所需土地优先保障,土地报批供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愿意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给予优惠。可在旅游风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建设民办博物馆。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不得改变博物馆土地用途。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建筑,特别是历史街区、名镇名村、旧工业区、风景名胜区、产业园区等设立民办博物馆。对已在非文化设施用地上建成的民办博物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优化民办博物馆发展环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民间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公平、择优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优越、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指导和扶持。文化部门要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交通部门在考虑公交规划时,应尽量在博物馆周边设置公交场站或停靠站,以便于群众参观,有条件的可以博物馆名称命名站点。旅游部门应把博物馆纳入旅游规划,并积极组织旅游团队参观博物馆。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区内博物馆资源,强化双方合作,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参观。
  三、强化民办博物馆的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民办博物馆部门协调机制,文化、民政部门要做好对民办博物馆的注册登记、年审、评估定级等相关事项服务,对民办博物馆举办的重要活动予以支持。同时,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准入制度,严格民办博物馆审批手续,从源头上杜绝民办博物馆不“精”、不“文”等投机现象。加强对藏品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使我市民办博物馆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同时,对申报兴办博物馆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定,对投资方进行资质和藏品方面的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凡享受政府土地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签订土地使用、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建成后的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必须达到建筑面积60%以上,馆内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每年开放日须在8个月以上,对涉及馆内维修时限应由管理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博物馆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要一律免费开放。
  (三)积极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扩大民办博物馆社会影响,提高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整体环境,努力培育博物馆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培养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史兴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使博物馆成为我市文化事业的亮点和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奉政发〔2013〕24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