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4-06333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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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14〕23号 | 发文日期 | 2014-03-28 | 成文日期 | 2014-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14-0003 |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区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奉化市区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
通行工作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黄标车、无标车实施限制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美丽奉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对黄标车、无标车采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限制行驶措施,促使高污染车辆加快淘汰更新,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同时为“十二五”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打下扎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强化执法、重点整治、分布推进”原则。一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起表率作用,带头加速淘汰单位所属黄标车;二是强化政策引导,加大限行区域执法力度,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针对汽车污染物具体排放情况,重点控制高污染柴油车;四是落实限行区域分步推进措施,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
三、限行车辆、区域及时间
(一)限行车辆
限行车辆包括黄标车和无标车。
1.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其中,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柴油车,定义为高污染黄标车;其他黄标车,指除高污染黄标车以外的黄标车,即国Ⅱ柴油车。
2.无标车,即没有及时申领环保标志或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汽车。
外地车辆持有的有效期内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外地车经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限行区域及时间
市区限行区域为北至四明路,东至金钟路,南至宝化路,西至西河路等道路构成的封闭圈(不包括环线道路)。
第一阶段:2014年6月1日起,对高污染黄标车、无标车实行24小时限行。
第二阶段:2015年7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限行基础上,新增对其他黄标车(即国Ⅱ柴油车)实行24小时限行。
四、第一阶段限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4月~2014年5月)
1.限行通告公示
在主要媒体发布《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黄标车及无环保标志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及通告政策解读。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市法制办)
2.大规模发放环保标志
组织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工作,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负责标志发放系统建设联网,发放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力争做到在限行通告发布3个月后,使我市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 设置限行交通标志
制定限行标志牌、提示牌设置方案,完成限行区域内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进入中心城区的主要路口、路段黄标车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市财政局提供经费保障。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执法体系建设
制定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限行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对限行执法交警进行培训,做到在限行实施前,执法交警知政策、懂法规、会判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5.执法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黄标车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对道路交通监控平台进行升级,对主要路口、路段加装监控设备,将全市黄标车数据导入车辆查控系统,增加限行区域黄标车自动识别、筛选、抓拍等功能,实现自动化、精细化管理。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6.涉及民生车辆的问题
完成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公交、客(货)运出租、长途客运、环卫、菜篮子、集卡车、保卫押运等黄标车的调整工作。禁止将黄标车过户给私籍。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7.宣传工作
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同时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黄标车限行政策,提高市民对黄标车限行工作的认识,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实施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1.劝导期(2014年1月1日~5月31日)。以设置固定执法点,流动执法点及环保、交警联合执法的方式,对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的车辆以宣传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2.正式执法处罚(2014年6月1日起)。环保、交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法。违反限行规定的,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未经维修治理或维修治理仍未达到排放标准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五、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区域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交警等部门建立联系工作机制;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核发、换发、补发工作;负责制定鼓励地方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补贴措施;负责印制限行宣传册工作和定制、发放宣传品;配合交警部门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平台;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限行内黄标车限行执法纳入日常执法范围;负责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黄标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限行区域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进入中心城区的主要路口、路段黄标车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负责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平台和黄标车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及执法系统。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2015年前完成淘汰、更新市内老旧公交车辆、出租车和其他营运黄标车;负责会同环保、交警部门协调指导公交企业调整在限行区域内公交黄标车车辆的行驶路线;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进入我市公路收费站点设立实施黄标车限行宣传点,向广大车主发放限行宣传手册。
市法制办: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相关规章和政策的解释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实施黄标车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调整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环卫车或黄标环卫车作业时间。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调整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渣土车或黄标渣土车作业时间。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是改善中心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拥堵,提升城市形象。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黄标车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黄标车限行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要切实负责限行工作的牵头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协调、调度、联络、通报、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确定分管领导,选调专门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确保黄标车限行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黄标车限行社会影响较大,特别是限行初期会对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应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资源,开展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做好限行工作的释疑和解答工作,争取广大市民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投入,保障资金。要切实保障黄标车限行工作所需资金,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所属单位黄标车的淘汰更新,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要加大对限行工作的资金投入,尤其是加大环保、公安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的财政投入。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