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9496251A/2014-1095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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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溪口镇 | 发文日期 | 2014-04-28 |
溪口镇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资产资源管理,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镇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是指村所有或代管经营的资产和具有经济性的各类资源。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让和转让等处置应遵守本管理办法。权证流转、货物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发包参照执行。具体交易目录如下:
(一)村级集体土地(山林)承包事项
1.村级集体所有的耕地(机动地)、园地(旱地)向全社会发包5亩以上;
2.村级集体林地10亩以上开发项目;
3.村级集体土地(林地)适宜畜禽养殖,经上级审核同意的养殖小区项目。
(二)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林地通过村委托流转事项
连片集中流转10亩以上经济特产种植业项目,粮食种植放宽到50亩以上;
(三)村级集体房屋出租事项
镇建成区范围内村集体厂房、仓库、店面等房屋出租且向全社会发包的项目,出租面积核定为100平方米,其他村放宽到300平方米以上。招商引资需定向招租的,经镇审核,可由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其他交易事项
1.村集体房屋等固定资产转让项目;
2.下属企业发包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易管理,是指村、镇、市三级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决策、交易、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村级组织依据国土、规划、矿管、耕地保护、森林保护等相关资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自主作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决定和交易有关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镇资管办强化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管理,负责依法对交易项目预审、交易方案审查和交易活动的监管;镇资源配置和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镇资管办会同镇纪委、新农办、财政局、农村发展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进行政策指导和实施情况督查。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预审、民主决策、方案审查、组织交易、合同管理的程序来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预审
第八条 项目预审是指镇资管办对村拟交易的项目在决策之前预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通过预审的项目村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交易。
第九条 项目预审须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按《溪口镇村级重大财务事项事前审核单》的相关程序),提交申请的交易项目必须符合资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处置、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广告空间资源出租等交易项目申请预审,必须提交市和镇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十条 镇资管办应及时受理项目预审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结果。对通过预审的项目发放《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登记表(交易方案)》,该登记表视同预审合格文件。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必须进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要严格按照村议事决策程序,由村经济合作社研究提出交易方案(《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登记表(交易方案)》),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联村干部应全程参于决策过程并签名。
第十二条 民主决策必须依法依规,交易标的内容、交易标的估价、交易公开范围、承发包期限、对参与者的资格要求、项目运行管理要求等交易事项的确定,应符合国土法、规划法、矿管法、耕地保护法、森林法等资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经民主决策确定的交易方案需报镇资管办进行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审查。
承发包期限确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合同款项提倡隔年预交,预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次性趸交的需经镇资管办同意。
政策法规对村级资产资源估价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并出具合法评估报告;直接交易项目的估价须报镇资管办认定。
交易公开范围要合法合规,政策法规没有限制的项目交易应向社会公开,特殊情况需指定交易对象的报镇资管办确认。
第四章 方案审查
第十三条 方案审查是指镇资管办对村上报的交易方案要进行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审查。情况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交易方案中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通过审查。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交易标的已被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三)未按村集体决策程序确定的;
(四)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交易方案审查通过以后,镇资管办应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确定交易方式,并依据交易方案组织编制交易文件。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由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在镇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如特殊情况须在村交易的应经镇资管办同意,并在资管办监督下组织实施。政策法规有规定或镇交易中心无法保障的重大交易项目可以申请到市交易中心交易。公开交易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交易公告。镇交易中心依据交易方案和交易文件制作并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报名受理和发售交易文件。在镇交易中心受理报名,报名和发售交易文件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三)缴纳交易保证金(押金)。交易保证金(押金)应于交易结果确认后无息退还。
(四)组织现场交易。由镇交易中心组织现场交易活动,镇联村干部和纪委、资管办等干部到场监督。
(五)交易确认。镇交易中心公告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签订合同。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一月内,或在交易文件约定的时期内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采用拍卖(竞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交易方式以镇资管办在方案审查时确定为准,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镇资管办同意。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要遵循规范、简便和效益的原则,除政策法规有规定外,镇资管办和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交易项目的特性实施简易程序,但必须在村内公开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保证交易活动透明、签订合同规范等。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是指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的制作、签订、执行、变更和备案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合同签订、执行和变更合法合规,保障村集体和村民的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统一使用市有关部门按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等类型制作的合同范本,由镇资管办会同相关人员监督实施合同签订、执行、变更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必须以交易结果与交易文件为依据,在镇资管办的监督下签订并备案,合同条款不得与交易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需报镇资管办确认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镇资管办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执行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做好备案合同的分类编号和整理归档。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相关利益人对交易活动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前,向镇资管办书面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投诉日期。
第二十四条 镇资管办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交易分中心暂停投诉项目交易。
第二十五条 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资管办应认定交易无效,责令按规定重新组织交易。
(一)标的估价、交易方式、交易范围等确定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
(二)交易标的不具备交易条件或交易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三)交易活动存在当事人泄露交易信息、串标围标等故意操纵交易行为的;
(四)交易当事人不具备资质条件、违规借资质交易或者提供虚假交易资料的;
(五)有违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交易结果实质性影响公共利益的。
在上述情形中,交易当事人和服务管理人有故意拆分交易项目、提供虚假资料、串标围标、泄露交易信息等行为的,移交相关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处理。投标人有相关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没收交易押金,造成集体公共利益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业主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交易保证金(押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成交人)与业主不按照本办法合同管理规定,私自签订或变更合同的,由镇资管办责令取消,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镇资管办、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