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4-06319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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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14〕78号 | 发文日期 | 2014-08-01 15:07:06 | 成文日期 | 2014-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14-0011 |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的若干意见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3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处理历史遗留土地
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符合相关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城镇低效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含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市政府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含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按照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明确历史遗留用地处罚处理办法
(一)再开发涉及的各类历史遗留用地,按照用地发生的不同时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地类和规定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罚,并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二)对历史遗留用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可以认定为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
(三)历史遗留用地依法被政府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由市国资局管理。土地出让以后,可由市国资局划转给镇(街道)、开发区,镇(街道)、开发区经评估后,根据当时招商引资时的约定处置罚没资产。
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地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按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用地行为发生时已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的,若与现行标准不符,按现行标准补差,补差价款纳入集体资产管理。
(二)土地征收程序:用地行为发生时,国土资源局或者镇(街道)、开发区已按规定履行了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征收的,可以不再重新履行征地程序。用地行为发生时,土地使用者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用地协议,国土资源局或者镇(街道)、开发区未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履行征地程序,原自行补偿的用地费用需经镇(街道)、开发区确认。
(三)历史遗留用地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发改、经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出让地价,按现时现价确定,用地单位原与镇(街道)和开发区签订用地协议时支付的地价款,由镇(街道)、开发区返还。
(四)历史遗留用地现状有成片空闲土地可以单独成宗出具规划条件的,或者现状用于出租或非产业用地的,可纳入政府储备。
(五)经批准自行改造的再开发项目用地,必须签订产业投资协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
四、用地报批工作程序
历史遗留用地报批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现状调查
镇(街道)、开发区按照真实、全面原则,对辖区内的历史遗留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分析。
(二)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现状调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用地组织勘测定界,并对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三)违法用地行政处罚
根据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地类和规定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罚。在此之前已依法进行处罚的,不再进行处罚;原处罚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应补充处罚;已处罚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追缴罚款,暂缓收缴滞纳金。
(四)规划选址
经审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由镇(街道)、开发区持勘测定界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选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地块,除对骨干路网和地块功能有明显冲突外,要求市规划局按现状选址。
(五)土地征收实施
由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征地报批要求,组织土地征收,履行征地程序。土地权属面积根据二调时村权属界址确定,由镇(街道)、开发区出具无权属争议证明,有争议时,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协调。征地款需补差的,由镇(街道)先行支付,或由镇(街道)、开发区与村签订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从地价收益中直接补偿到村。
(六)土地征收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街道)、开发区提供完整的土地征收材料,按照地块组织用地报批,编制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七)用地项目产业备案审查
征地方案批准后,拟出让地块由发改局、经信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用地项目产业备案审查。
(八)拟定升级改造意见
经批准再开发改造的历史遗留用地,保留有地上建筑物的,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在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后,原则按现状确认,对严重影响质量和安全的,提出升级改造意见。
(九)编制地块改造方案
列入再开发计划地块,镇(街道)、开发区应依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地块再开发方案(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开发利用方向、改造提升目标、亩产倍增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市政府批准。
(十)土地出让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拟再开发地块利用状况,组织土地出让。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办理,以批准改造时间为起点,按用途最高年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组织保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以陈志昂市长为组长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宋达军、方国波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农办、督查考核室、信访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林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糜飞松任办公室主任,谢佳守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指定负责相关工作的科长担任联络员。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道)、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
(二)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经信部门负责制定工业企业指导目录、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目录;建设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和政府主导的旧城旧村改造;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再开发单元规划,办理项目的规划手续,配合编制专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作方案制订,全市低效用地数据库建设,指导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地块再开发方案的编制,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报批手续以及建设用地供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统筹保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资金需求;国资部门负责监督历史遗留用地罚没资产的处置;农林部门负责监督征地补偿款分配;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政策;公安、信访部门负责维稳工作;纪检监察、督查部门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低效用地调查、具体项目的实施和土地征收,化解征地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