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14-1054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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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4-08-11 |
关于规范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现对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政策执行口径通知如下:
1、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2、对户籍所在地在省外的购房人。在家庭唯一住房政策认定时,只需提供购买住房所在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并向征收机关提交浙江省内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3、对户籍所在地在省内的购房人。继续按甬地税三〔201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4、该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