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发改投〔2014〕159号
奉化市东方盆景艺术园:
你单位《关于要求建造弥勒盆景文化园项目核准的请示》(东盆〔2014〕006号)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鼓励和促进本地民间博物馆发展,加强“文化强市”建设,同意弥勒盆景文化园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奉化市东方盆景艺术园。
二、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西锦村宁波美特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侧。
三、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总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弥勒盆景展示厅、库房、辅助用房等,总用地面积5370平方米,其中一期用地面积3288平方米,二期用地面积2082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环保、消防、安全等措施,确保“三同时”。
六、本项目核准的相关资料包括:《关于要求建造弥勒盆景文化园项目核准的请示》(东盆〔2014〕006号)、《奉化市弥勒盆景文化园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2812905-0)、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30283201401035号、选字第330283201401036号)、土地预审意见(奉土资预〔2014〕32号)、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奉环建表〔2014〕102号)、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资信证明、《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奉政发〔2013〕240号)、《关于同意设立奉化市弥勒盆景文化园的批复》(奉文市复〔2014〕1号)、《关于准予奉化市弥勒盆景文化园登记的批复》(奉民发〔2013〕111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奉化市东方盆景艺术园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奉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