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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0655/2014-12054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司〔2014〕31号 发文日期 2014-09-29 15:12:27 成文日期 2014-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奉化市司法局 奉化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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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教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依法妥善处置学生伤害纠纷,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3〕153号)和《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4〕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奉化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近年来,奉化市“平安校园”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学生伤害事件仍有发生,且易引起纠纷,解决难度日益增大。学生伤害纠纷的发生,往往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学生伤害纠纷处置中的优势,有效运用保险和援助资金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及时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奉化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学生伤害纠纷的防范措施
    学校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有制度、有预案、有措施,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长效机制,力求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首先,应当有校园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学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其次,应当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置预案。学校应以制度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基本处置程序,建立多部门联动响应制度。预案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指导辖区学校与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作用,与学校对口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推广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明确学校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管理规范。
    三、加快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一)完善组织体系。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基础,充分发挥学校所在地镇(街道)、村居(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基础作用。
根据需要和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开展镇(街道)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工作,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司法行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加强指导。
镇(街道)层面设立的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奉化市××镇(街道)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纠纷化解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调解员的选聘应符合人民调解法,注重聘请资深调解专家、法律界人士、教育专业人士为调解员,吸收教育、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退休,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
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定,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开展工作。
  (二)明确工作程序。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学校可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依法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镇(街道)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已参加校方保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当事人向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的,依照《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和《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学校所在地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应当推进建立由教育、司法、综治、公安、保监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学生伤害纠纷处置工作协调和指导机制,协调解决学生伤害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的有效性。
健全诉调衔接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要加强协作配合,会同法院等部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化解学生伤害纠纷的指导协调、联动协作、专业咨询等各项协调工作机制。
  (四)强化保障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努力解决好相关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报酬以及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等问题,推进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员激励措施。为有效解决学生伤害纠纷,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教育部门要探索设立校园综合险和学生伤害事故援助基金制度。
    四、加强对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放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确保按照省厅要求时间建立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处置工作机制。镇(街道)层面建立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处置工作机制情况将纳入平安奉化考核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学生伤害预防和纠纷处置工作,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推进保险赔付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调解业务培训,增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学生伤害纠纷的能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重视经验研究。各地教育行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不断扩大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调解优先的良好工作氛围。



奉化市司法局
奉化市教育局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