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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14-11317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14〕141号 发文日期 2015-01-04 10:58:01 成文日期 2014-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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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农村经济活力,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104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13〕49号)精神,结合奉化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宁波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赋权强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社员主体、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4年底,234个以上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决策原则。股份制改革要充分考虑各村资产状况、人员结构、规模程度等情况,因地制宜,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民主合法的程序。
    2、坚持产权明晰、有利发展的原则。实行村股份制改革重点是明晰产权,改革后的所有集体资产仍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侵占、私分。以股权形式明晰各成员拥有集体资产的份额,作为社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依据。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以保障集体经济稳定发展和村公益事业的需要。
    3、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股份制改革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处理好各方利益,在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操作,坚持男女平等,保障村合作社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改革过程全程邀请社员群众共同参与,各个环节全程向全体社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依法、公平、合理。
    四、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4年8底前完成)
    建立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全面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动员大会,下达考核任务(附件2)。
    2、试点阶段(2014年10月10日前完成)
    11个镇(街道)建立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各选择1个以上村先行试点,试点村一般选择经营性净资产较少,土地征用较少且村规模适中的村,并要求村级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坚强有力。
    3、实施阶段(2014年10月中旬-2015年10月底)。
    按照先易后难、一村一策方式,全面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2014年12底完成经营性净资产较少、村情不复杂的234个村经济合作社改制任务。对经营性净资产较多(经营性净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村,或村情复杂及行政撤并村资产未完全融合的村,在2015年10月底完成。
    4、总结阶段(2015年11月)
    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后,各镇(街道)、村要认真进行总结,对照省、市有关改革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有关文件、决议、清产核资报表、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查漏补缺,完善手续,全面整理归档,并报镇(街道)和市农林局备案。
    五、工作环节
    1、建立班子,制订改制方案。
    各镇(街道)建立改制班子,落实人员,在调查基础上,制定全面推进改革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确定每个村改制计划。开展股份改革的村要建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共同组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并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股份合作制改革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人员及资产核查方式、股权设置等内容进行明确。
    2、摸清家底,科学量化资产。
    建立村清产核资小组,对本村所有的资金、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各类资源进行清理盘点核实,依法界定资产资源所有权的归属,登记造册。清核资产不作评估,按实际盘点数量,以账面原价确定价值,一般采用“只确份额不确股值”方式,明确社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份额。
    3、界定成员,合理设置股权。
    各镇(街道)组织人员指导股份制改革的村对现有在册农业人口、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之日开始到目前股改时在册人员在本村在册年限、二轮土地承包人员以及其他户口外迁人员等开展全面核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依法合理界定社员,并按照“宽接收,广覆盖”原则,应享尽享、能享则享,着力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
  在股权设置上,以设人口股为主,农龄股等为辅,或将农龄贡献折算到人口股中。股东分社员和非社员两类,具有社员资格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社员资格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股权量化一般可采用二种方式:一是只按“人口股”确定份额,一般以社员代表会议通过股改基准日户籍关系在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员资格人员作为股权分配依据,每人1份。并按“宽接收,广覆盖”原则,适当增加酌情享受对象。二是按“人口股和农龄股”相结合确定份额,人口股比例一般不少于60%。人口排查起点全市统一为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年份。农龄股一般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到股改截止日时,按满16周岁的社员在册户籍年限作为计算依据。各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人口股结合土地承包”等方式进行股权设置。
    股权一般采用“核算到人,确权到户”方法,实行静态管理,农户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也可在合作社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对多数股东愿意的村,也可实行定期变动方式管理。
    4、建章立制,规范改制程序。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订改制程序,进行规范运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种设置和分配比例、股权管理模式等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和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原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程序发放股权证。及时办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代码证、银行账户、印章等变更手续,并进行公告,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考虑到今年是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第一年,因此,首届股东代表可以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由原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直接过渡。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为全面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市委、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书记、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奉化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并将改革任务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担当“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领导班子,要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根据本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经济合作社。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监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2、合力推进。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强化对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配合和检查。农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并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信访部门负责改革信访维稳;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因主体更名造成的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登记;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主体更名和公司化改革相关税费减免;金融部门负责创新股权抵押担保融资产品,优化股权融资服务;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政策保障。简化变更登记,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优化税费政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的,免征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的相关税费;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公司化改造产生的相关税费,享受最低税费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过渡优惠期。完善金融服务,创新和开发与农民股权担保、抵(质)押等相关的金融产品,简化办理手续、提供优惠利率,激活农村产权要素。继续落实和加大原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扶持政策,扶持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设新农村、农业生产等各类支农项目,全面落实农村土地征用村级留用地政策。

    附件:1.奉化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2.奉化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分解表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奉政办发〔2014〕14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