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5-06533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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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15〕99号 | 发文日期 | 2015-11-25 16:28:26 | 成文日期 | 2015-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15-0015 |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物质露天焚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物质露天焚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奉化市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物质
露天焚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大豆、蚕豌豆、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本办法所称垃圾等物质,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其中,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为重点区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禁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行政执法中心、环保、城管执法、农林、建设(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街道)、开发平台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抓好各项管控措施落实。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组织市广播、电视台、奉化日报社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活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在全市营造“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违法,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
(二)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案件;组织督查各地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负责禁烧工作奖惩考核,协调禁烧日常相关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因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及禁烧工作中引发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负责禁烧期间防火宣传和消除火灾工作,严格按照《消防法》从重处理火灾事故。
(四)市建设(规划)局:落实垃圾清运收费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职工及环卫职工的管理教育;加强对建筑工地垃圾收集堆放场所的监管,杜绝焚烧行为;规范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理设施。
(五)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城市市区焚烧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重点领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法行为;在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由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在属地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省道、县道两侧秸杆、垃圾等物质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保障铁路、公路畅通、安全。
(七)市农林局:负责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安排市农机总站对准入的下田收割机加装配套秸秆破碎抛洒装置,指导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打捆机;积极发展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项目,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培训工作,对违反市里相关规定的,取消市级奖励。
(八)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九)市行政执法中心:组织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做好因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引起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镇(街道)积极履行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媒体、群众投诉有关秸秆、垃圾焚烧事项的处置工作。
(十)市气象局:及时发布烟霾天气预警信息。
(十一)各镇(街道)、开发平台管理机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分解落实村、社区监管责任,对村、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要求辖区民众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乱焚烧;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纳入村规民约;及时有效处置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引发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协助查处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污染环境案件。
第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平台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行为;加强重点区域巡查检查,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第八条 建立以镇(街道)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织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田间地头和人;突出大户管控,各镇(街道)应与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签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书,严禁焚烧秸秆。
第九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提高市民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第十条 鼓励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并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补助。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一)在禁烧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生态目标考核,与干部考核挂钩。镇(街道)、开发平台管理机构是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应守土有责,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人人有压力。各职能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有人干事,有人担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奖惩制度。对责任落实、任务完成、禁烧效果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现象较为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禁烧工作不力,引发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