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开始受理15种特殊药品报销业务
11月9日起,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可到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申报。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根据宁波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共有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 Fresenius S(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 (碳酸镧)、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多数为用于胃癌、乳腺癌、白血病等大病重病治疗药品。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补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一个年度内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补偿60%;50万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为“碳酸镧”或“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50%,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受,按医疗费票据开具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补偿,参保人员购药费用发生时应具有享受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待遇的资格。
使用特殊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先备案再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特殊药品的规格、价格、数量等按照省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可到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经办机构或拨打咨询电话0574-12333咨询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
奉化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