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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4263790N/2015-76416 组配分类 收费项目(价格监测) 主题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12-25

关于调整奉化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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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价价〔2015〕23号
 
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公司:
  近年来,随着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上升,大幅消减了行业利润空间。为缓解出租车运营困难,疏导成本上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确保我市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客运出租车起步价的批复》(奉政发〔2015〕384号),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交通委《关于完善客运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奉化市客运出租车起步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由现行2公里6元调整为2公里8元。
  (二)车公里价格为每车公里2元。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不得向乘客收取空驶费,超过6公里部分,可按车公里租价加收50%的空驶费。对往返租车的乘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等候费:在载客运营时,如遇路堵、红灯和待渡及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可向乘客收取等候费。累计等候时间5分钟内不收费;超过5分钟按每5分钟折一车公里价格计算等候费,超出部分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收。
  车辆抛锚、肇事、摆渡等原因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乘客收取等候费。如遇上述情况,司机应当及时按键停止计费。
  (五)夜间行车补贴费:夜间行车补贴时间为22时至次日5时,补贴费标准为每公里加收0.20元。
  (六)计价器计价办法:在起步价基础上,将车公里价格、等候费、空驶费和夜间行车补贴费合并计价。计价器以元为单位显示运价金额,从原来的“后跳”改为“中跳”,采用“逢五进元”形式。
  (七)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在载客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以及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费由乘客承担。车辆通行费包括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需费用。
  二、继续实施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当燃油代表品93号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规定价格并持续到规定时间时,可由市出租车协会提出建议,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部门核准后,可加收燃油附加费。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6.02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每升7.10地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达到或超过每升8.18元并持15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加落上述价格标准以下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经营者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并统一使用计价器计费。对不使用计价器计费,以及不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的,乘客有权拒绝付款。
  四、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出租汽车的指定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标价签,并自觉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运价和以各种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计价器(芯片)更换之前,仍按原规定运价(包括燃油附加费)收费。
  六、原奉价价〔201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奉化市物价局  奉化市交通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