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9496251A/2015-12034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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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溪政〔2015〕107号 | 发文日期 | 2015-06-25 15:32:45 | 成文日期 | 2015-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溪口镇 |
溪口镇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溪政〔2015〕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严禁四明山区域毁林开垦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决定》及其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指导意见》(甬林计〔2014〕4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结合溪口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自2014年起安排专项引导资金,对四明山区域禁止开发区生态修复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用于溪口镇辖区内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套种造林、退花还林补植、特色经济林建设。按指导意见要求,用于购买造林用苗、生态景观树种、特色经济林苗木以及种植专业队人员和村监管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2.抚育管理支出。
(1)培育管理费用。用于套种、补植、造林和退花还林后,采取除草、割灌、补植等抚育方面的支出。
(2)管护人员费用。用于补植复绿后,各区域的专职管护人员的工资和劳务性费用支出。
(3)森林公安、林政费用。用于森林公安、林政执法部门购置办案器材装备、日常人员及管理费用。
(4)病虫害防治费用。用于四明山区域病虫害的监测、防治、检疫设备、防治药物、防治器械购置、检疫检查站(点)及除害处理设施等支出。
(5)资源监督管理费用。用于区域界定、规划设计、宣传、培训、监管、信息化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支出。
(6)森林防火费用。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购置扑火器械、通讯工具、森林防火人员费用等支出。
3.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支出。用于生态修复工作中,林木良种苗木的研发繁育和推广,提升苗木保障能力方面的各项支出。
4.生态修复技术引进、研究、开发等方面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与核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镇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上报次年的生态修复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申拨文件,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六条 镇林业部门负责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镇财政部门负责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镇林业部门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范围使用资金,切实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镇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如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镇林业部门应将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镇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镇林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力争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溪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溪口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