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5-06511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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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15〕43号 | 发文日期 | 2015-06-09 08:35:18 | 成文日期 | 2015-0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15-0002 |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奉化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奉化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征兵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9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20号)及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本市内义务兵家庭享受两年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以奉化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奉化市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二)义务兵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可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优待金以外的补贴。
(三)在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5倍发放。艰苦地区按《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地区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含三类)以上和特类岛屿划定。
对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2〕129号、宁军字〔2002〕10号)执行。
(四)对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成人高校同类学生)]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定额补助(仅限义务兵役期),不足半年按半年发,超过半年按1年发。并按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优待金。
(五)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在我市被直招为士官的,给予2万元的定额补助(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部分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
(六)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00元,作为优待奖励金发给义务兵本人或家庭。
(七)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为烈士的,发给一次性优待金2万元。
二、优待金的申领与发放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由批准入伍地镇、街道)于每年5月份前,将本镇、街道享受优待金的名单报市民政局、征兵办,经市民政局、征兵办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各镇、街道于每年12月底前发放。
(二)在我市入伍的义务兵,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亲属不在我市或已无以上亲属的,其优待金可由市民政局或镇、街道代为储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一次性发给其本人。
(三)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凭荣誉证书、《军人立功受奖通知书》,发给当年优待奖励金。一年内受二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四)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双方户籍关系从市外迁入市内的,需由其原入伍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转接军属关系,第二年开始按本办法发给我市标准优待金。
(五)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至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六)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的,取消当年优待金。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优待金。
三、经费保障
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高校入伍大学生和高校大专以上被批准直招为士官的定额补助金、优待奖励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5年7月9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