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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2618R/2015-11855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莼镇政〔2015〕59号 发文日期 2015-09-11 10:49:28 成文日期 2015-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莼湖街道

关于加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所清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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莼镇政〔2015〕59号

各办公室、行政村:
  为根治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农村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需要,我镇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畜禽养殖场所的清退工作,截止2014年年底共清退畜禽养殖场66家,拆除废弃养殖场61家,有效地改善了我镇的农村生态环境,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诉求,已取得阶段性成效。随着畜禽养殖清退工作的深入开展,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清退对象的确认、清退补偿政策等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场勘验清点缺乏外部监督等,已给下步的畜禽养殖场所清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隐患。经研究决定,将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的畜禽养殖场所清退工作,落实责任,建立统一高效的工作体系,现成立莼湖镇畜禽养殖场所清退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毛洁红
  副组长:施军瑶、吴承凯、孙 光
  成 员:庄林川、沈培存、董 飞、王徐庆、何国成、吴剑强、董庆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承凯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镇的畜禽养殖场所清退工作。
  二、明确范围
  原则上根据《关于下发奉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的方案的通知》(奉环字[2011]25号)文件精神划分。
  三、明确对象
  1、原则上以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所为主;
  2、畜禽养殖行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特别是大气污染经整改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畜禽养殖场;
  3、在市级河道及市级河道的主要支流两侧,经河长认定经整改确实难以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4、“四边三化”、 “三改一拆”、“二路二侧”等整治工作需要,严重影响莼湖中心镇形象的畜禽养殖场;
  5、其它特殊情况的。
  列入2、3、4、5项的畜禽养殖场所清退及补偿标准须由镇书记办公会议决定。
  四、明确标准
  1、2011年3月份后擅自兴建的养殖场关闭时,建筑物及养殖辅助设施一律不予补助,畜禽养殖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2、临时闲置养殖场。对原来长期从事畜禽养殖的场所,在2013年1月1日至发文日期间也从事过畜禽养殖,但目前处于闲置状态的未废弃的,只对建筑设施给予清退标准补偿,养殖辅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畜禽养殖的损失一律不予考虑。
  3、废弃养殖场不予补助。对2013年1月1日至发文日期间一直闲置的畜禽养殖场所,视作废弃养殖场。废弃养殖场的拆除不适用畜禽养殖清退补偿政策,利用废弃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的,予以强制关闭,建筑物及养殖物损失一律不予补助。
  4、一户多养情况。一户在禁养区及非禁养区同时存在多处养殖的,禁养区内养殖场所拆除时,给予建筑物补偿,畜禽养殖物及养殖设施迁移至非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所,并给予迁移费;如放弃非禁养区内养殖的,禁养区内拆除的给予全额补偿,同时个人退出所有养殖行为。
  五、共同参与,加强监督
  列入拆除计划的畜禽养殖场,其建筑物面积、材质、养殖物数量清点工作由农办牵头,征迁办、人大、所在村主要干部、联村干部共同参与,并在养殖场和清点表上签名确认,其中农办人员不得少于2名,清点结果需在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七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清退合同。有举报现象的,由农办牵头调查,在未核实清楚之前一律不得签订清退合同,并将调查结果报送镇纪委。

 

莼湖镇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