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6-07295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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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16〕1号 | 发文日期 | 2016-01-08 16:48:34 | 成文日期 | 2016-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16-0001 |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实施细则的通知》(奉政发〔2014〕2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宁波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市委、市政府“醉美奉化”建设实际行动,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出发点,以能源清洁化利用为重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禁燃区创建成效,是调整能源结构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具体途径,也是宁波市和我市民生实事工程之一。同时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过程治理,实现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及进度安排
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年度进度安排:根据市市场监督局备案在册的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兼顾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保障条件,至2015年底前,按照市人民政府奉政发〔2015〕232号文件要求,完成本市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扫尾工作,同时做好本市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准备工作;从2016年起全面启动并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年度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目标另行制订下达。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综合实施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能源结构等优化工作,提高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能源输送基础设施等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运用政策、行政、技术、标准和经济等措施,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加快提升企业装备和环保治理水平,加快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度。
(二)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加快推进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以及1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和火力发电等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新项目准入,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加快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规划建设和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等为重点,形成适应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四)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覆盖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境保护、生产与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依法依规淘汰改造。
四、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高要求规划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规划
以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目标为导向,按超前规划、前置配套、宜建则建、宜通则通的要求,逐步扩大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相关规划,制订出台全市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设规划,明确规划建设的重点范围和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
(二)加快推进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对现有的集中供热区热力管网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区供热范围;对没有集中供热的区域,应加快规划和建设集中供热区;对天然气管道已到达的区域应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配套延伸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范围;对天然气管道未到达的区域,应按规划要求加快推进管道和管网建设。科学合理和准确预测全市的天然气保障能力,建立监测机制,避免产生天然气断供的现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
实施规划的动态化管理,集中供热企业和天然气供气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范围及建设计划和目标,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建设局)
落实年度天然气管网建设责任,天然气供气企业应根据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现状,制订年度管网建设计划,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加强对天然气供气企业管网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和考核。(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三)规范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点
对具备集中供热改造条件和需求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允许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为周边企业供热。项目立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
对有集中供气条件和需求的企业,按照相对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管道或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建设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为企业或周边企业供气。项目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成投运前需取得市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报告,同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备案,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源头控制
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对未经批准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办理安评、环评、能评等有关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涉及2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建设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征求市经信、环保、市场监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分类指导和推进
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条件情况,按“三个一批”原则进行推进。
集中供热替代一批。在集中供热区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集中供热,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对供热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限期改用天然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按照集聚集约发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各地应引导和促使有集中供热要求的企业搬迁改造至集中供热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天然气锅炉改造一批。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优先改用天然气锅炉,允许改用电锅炉,鼓励非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参与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清洁化锅炉提升一批。对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到的其他区域范围内,鼓励企业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电锅炉、蒸汽发生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锅炉,允许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中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六)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清洁化改造
对10蒸吨/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等清洁化改造,实现煤炭清洁化利用,改造后的锅炉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0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并根据规定实行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制订发布煤炭销售和使用标准,依法对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的煤炭质量进行监测,严格控制低热值、高硫份、高灰分煤炭使用和销售。对使用和销售超标准的高硫份、高灰分煤炭以及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八)严格环保、安全执法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环保执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严厉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的行为,并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安全监察,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受理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安全监督,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能源供应和建设价格监管
加强对供气、供热价格指导和监督,保障集中供热的蒸汽压力、品质和价格水平。对属于政府定价的天然气供气价格,应加强成本监审;对属于市场定价的集中供热价格、非管道天然气价格、集中供热及天然气管网建设接入价格等,应加强价格监测。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五、实施步骤
(一)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
本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奉政发〔2012〕23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
1.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成立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各镇(街道)、开发区相应建立工作班子,统筹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等;制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调查摸底、分类整理高污染燃料锅炉数量、种类和分布等情况,集中供气、天然气管道建设现状及规划情况;召开淘汰改造工作推进会;加大宣传动员。
2.实施阶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改造目标,制订落实年度淘汰改造工作方案及改造计划名单,按计划和工作方案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和配合镇(街道)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作;实行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核实后按季进行公布。
联合执法组牵头对淘汰改造中存在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强制淘汰。
3.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0月—12月)
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联合执法组牵头开展执法行为;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兑现补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督查考核室、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法制办、执法中心、商务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旅游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统筹负责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下设“一办三组”,即:办公室、联合执法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维稳组。(协调小组具体名单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市级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经信局:负责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淘汰改造情况,建立淘汰改造的进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补助政策到位,负责20蒸吨/时以上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立项审批。
市发改局:负责贯彻宣传省、宁波市发改委关于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牵头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订、发布和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清洁能源保障,负责对供气、供热价格指导和监督,负责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环保执法检查,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执行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监管高污染燃料锅炉达标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收取排污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做好锅炉信息登记、淘汰改造后信息核实与注销等工作,负责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办理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道建设,负责督促天然气供气企业执行优惠供气和建设接入政策,负责制订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市场准入政策和办法。
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补贴资金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落实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负总责。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一步核查摸清辖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实际数量,制订淘汰改造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安排,按积极、有序的原则予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和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加强与有关责任部门衔接,强化对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协调、推进和政策处理,加快建设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落实和执行天然气、集中供热、建设接入等优惠价格供应政策。加强对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的落实,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三)实施激励和限制政策
市财政统筹安排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补助与奖励。对2014年6月30日以后完成禁燃区外淘汰改造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16年为11万元/蒸吨、2017年为10万元/蒸吨。对0.5蒸吨及以下的锅炉按0.5蒸吨计算,对0.5蒸吨以上1蒸吨及以下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1蒸吨以上的锅炉按实计算。
实施企业改造费用优惠。减轻企业淘汰改造资金投入压力,对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改造的,其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热网建设费(热力增容费)、预埋费等建设接入费用(至厂区红线),集中供热企业、天然气公司予以基准价格30%的优惠。
实施差异化天然气优惠价格优惠。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对禁燃区外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天然气改造的,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差异化优惠气价,价格原则上控制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进气价+0.60元/立方米,优惠气价由我市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执行。对2015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3年优惠气价;对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2年优惠气价;对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并供气的,自正式供气之日起享受1年优惠气价。在2015-2017年期间完成集中供热改造的,各集中供热企业要按照天然气供气优惠价格政策要求,参照执行和落实优惠热价。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自动取消优惠气价、优惠热价。市财政将根据宁波市及各县(市)区有关天然气供气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视情制订我市的财政补贴政策。
实施限制措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淘汰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四)引导和落实各类企业的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非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清洁能源供应公司、集中供热公司、供电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环保服务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主体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形成合作、竞争、共赢的格局。各拥有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是淘汰改造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时按要求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各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和集中供热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保障力量,应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有关政策要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积极、主动的要求,提前规划、建设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扩大供气、供热的范围和能力,并将年度管网的建设计划报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主动与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进行供气、供热的对接,严格执行和落实供气、供热、建设接入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根据管道建设条件、参与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建设及供气。各非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是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重点为天然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企业进行供气,应按照天然气、集中供热优惠价格政策要求,参照执行和落实气价优惠政策。
(五)强化考核和监管
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纳入民生实事工程、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道)、开发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对淘汰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健全定期跟踪、定期报送、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工作标准和信息核对工作。环保、市场监管、安监、建设等部门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对未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淘汰、改造的区域或企业,在新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拒不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炉,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锅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有特殊工艺要求和用途、确需保留的锅炉,由企业向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提出改造提升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保留。
(六)加强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
对已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擅自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安装和使用,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环保、经信等部门沟通和联系,严格防止以改变企业名称等办法来逃避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监管,及时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措施内容,积极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合力推进,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浓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
[注: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适用于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水煤浆、煤泥,以及含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重油、重柴油、渣油、石油焦,以及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各种可燃废物、生活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加工成型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附件:奉化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分工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