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6-07312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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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16〕126号 | 发文日期 | 2016-11-03 14:14:32 | 成文日期 | 2016-1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16-0015 |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奉化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食安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食安办〔2015〕4号)、《宁波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甬食安办〔2015〕2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难以落实,易引发社会矛盾。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原则,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探索具有奉化特色、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互惠共赢。
(二)工作目标。2016年起,在全市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农贸市场内,以及在农村集体聚餐、全市性重大活动、会议期间集体聚餐、游客旅游餐饮消费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逐步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公共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三、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政府推动,加强政策指导。宁波市金融办、保监局牵头已协调成立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首席承包人)、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太保财险、长安责任、中国平安财险等5家宁波分公司组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共保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保体”),设立了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我市将设立奉化分中心,具体运作奉化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对接,提供政策指导。为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搭建合作平台,使保险成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
(二)市场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承保方案。保险机构(共保体)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以契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因地制宜、务实创新”为原则,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和参保企业的保费承受能力,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建立配套的事故调查、保险理赔、费率联动、市场推广、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科学、公平、合理。
(三)分步实施,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两部分组织实施,第一部分由政府为辖区特定对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二部分政府推动、市场运行,将投保范围扩大至辖区所有种养殖业、食品生产、经营等企业。
1.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奉化市人民政府,保险机构为共保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宁波分公司为首保单位),保费核定为每年100万元,每年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5万元。保障范围为: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以下略)的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内食杂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建筑工地食堂: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食堂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并经申报备案的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农贸市场:全市农贸市场中出售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养老机构食堂: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机构食堂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重大活动、会议期间集体就餐保障: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搭台组织的各类文化经贸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在活动主办方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在我市旅游期间发生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输入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市发生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故)或定性为输入性、区域性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故),在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者责任主体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情况下,市政府在经济上负有救助、抚慰义务的食品安全事件(故)。
2.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
在实行公共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由企业支付保费,为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3年内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150万元,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第一年按50%比例给予补贴,第二、三年补贴比例另定)。
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为持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机构为共保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宁波分公司为首保单位),保险费率另行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推广重点为肉制品、蛋制品、酒类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具有奉化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大中型商超、网络食品交易企业;各类农家乐、渔家乐、旅游接待饭店、政府定点餐饮单位以及有奉化地方特色的餐饮消费场所。
(四)注重服务,建立保险全程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设立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奉化分中心,具体服务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建立全程服务体系,事前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事中定期对投保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投保单位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及时告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后加强理赔服务,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事前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强化承保前现场查勘,对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收集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单位在食材采购、加工、食用等方面动态信息,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保前投保单位的防灾防损检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专家队伍,成立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等技术工作,在危机发生时配合政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和保险理赔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建立事中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要简便流程,提供咨询、上门服务,定期回访,对投保人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对投保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2次以上风险预防和事故应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技能。强化食品安全预警人员的专业指导及训练,组织人员进农村、进社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宣传,加大对食品安全危机的应急常识、技巧的宣传普及。保险机构(共保体)分组对口联系镇、街道,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工作,协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定期主动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参加监管部门业务培训,对协管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
建立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理赔工作预案,成立理赔处理小组,积极应对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并正确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配合解决食品安全事件。要简化理赔环节,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报案,限时查勘、限时赔付,在损失金额未确定的情况下,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赔款。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保险事件,保险机构(共保体)在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上,尊重理赔协商意见,降低案件舆论影响、化解责任纠纷矛盾。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为更好地完善“事先、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机制,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收取的保费扣除各项费用及经营利润后,盈余部分全额转入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抚恤救助、专家咨询等食品相关费用支出。要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由保险机构专户管理,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食品安全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食安办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奉化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食安办主任、市金融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农林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旅游局和各承保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镇(街道)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鼓励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提高企业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检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可操作性,规范和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动员会、专题论坛、倡议书、行业宣言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报导责任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扩大责任保险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加强总结提升。认真总结提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汇总分析有关数据、案例,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要继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能丢”,相关单位“监管责任不能放”的工作理念,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制度建设,真正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助推器”、保障食品安全的“稳定阀”。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