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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9496251A/2016-1136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溪政〔2016〕206号 发文日期 2016-12-01 15:11:07 成文日期 2016-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溪口镇

溪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溪口生猪屠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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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政〔2016〕206号

奉化市畜禽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猪肉产品安全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屠宰检疫则是畜产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生猪屠宰中常见病的检疫及疾病的处理和“三腺”的切除是确保猪肉安全的关键。因此,做好生猪进场查验和宰后检疫检验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政府工作。针对奉化市畜牧兽医总站对溪口屠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我镇紧急召开全镇屠宰联席会议商讨整改措施。现按照我镇屠宰联席会议要求,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相关法规条例,做好以下整改:

  一、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规范检疫员操作

  1.要求全体检疫员认真学习《宁波市动物检疫员管理条例》,并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执行,遵守动物检疫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不漏检错检,并做好同步检疫有关记录;严格落实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对动物检疫证章的管理。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有关规定程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要求格式规范填写,认真执行浙江省动物检疫“四个不准”、“五个不得”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检疫人员严格实施追责制度。

  3.工作时间在岗的检疫员要穿工作服,按规定进行宰后同步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4.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要符合程序,先检疫后出证。

  5.生猪屠宰结束时,数据核实无误后,方可开具当天的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和确认书。

  6.严格按照程序出具检疫申报单,不得提早。

  二、督促做好屠宰场管理和生猪屠宰检验工作

  1.要求肉品检验员在岗上班要穿工作服,同步检验并开证。

  2.及时回收屠宰后的生猪耳标。

  3.摘除的三腺、死猪不得自行无害化处理,要纳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

  4.屠宰场要设立门岗人员,进、出场生猪或产品要查验后方可进出,防止未经检疫或病害猪肉产品流出。

  5.屠宰车间卫生要保持干净,摘除的三腺、不可食用的碎肉不可满地乱扔,要及时回收至专用桶内。

 

 

 

  溪口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