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6-12-0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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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7787/2016-11409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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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 | 发文日期 | 2016-12-07 13:43:54 | 成文日期 | 2016-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奉劳仲案字[2016]第436号)
奉化市荷欣服装厂:
本委受理的柳春燕等4人与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仲案字〔2016〕第43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柳春燕2016年5月至7月工资9000元、周磊磊2016年5月至7月工资10500元、段爱响2016年5月至7月工资9000元、孙小素2016年2月至7月工资2125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其中涉及申请人孙小素的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裁决,其中涉及申请人柳春燕、周磊磊、段爱响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