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新农合参保人员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注意事项的通告
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6〕118号),2017年1月1日起奉化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做好原新农合参保人员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资格核准登记等有关就医管理工作,确保制度并轨期间参保人员待遇正常享受,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资格核准的登记手续要及时办理。
由于原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种医疗资格政策的项目、范围、对象均不相同,原新农合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后,应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重新办理医疗资格核准,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为了不影响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就医,2017年1月1日起能及时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等待遇,参保人员可以在2016年12月12日起通过以下二个途径提前办理医疗资格核准手续,办理条件和流程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一是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可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设立家庭病床核准手续。
二是到区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c区1号窗口)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老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设立家庭病床、特殊情况代配药核准手续。
奉化可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转院证明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奉化区人民医院、奉化区中医医院、奉化区第二医院、奉化区妇幼保健院(仅出具转院证明)、奉化爱伊美医院、宁波市安康医院(仅限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精神病转院证明)、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仅限骨伤病人)。
二、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要及时结算。
1.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新农合待遇但未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本次住院医疗费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新农合待遇且参加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跨年度住院费用可由个人自愿选择。选择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出院的,按原新农合办法结算;选择在2017年1月1日后出院的,可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进行结算。
三、新农合相关费用要及时报销。
因转外地就医、系统故障等原因,部分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时不是直接刷卡结算,而是由现金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由于原新农合系统即将关闭,除长期在外居住等特殊情况外,参保人员须将相关票据于2016年12月底前到区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1-5号窗口)申请零星报销。
奉化区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8日